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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贝卡利亚提出了死刑的五大废除理由:一,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没有权力使用死刑。这个观点其实受到了当时盛行的社会契约理论,国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但是人们所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也交出去。

二,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没有效果。他认为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触动人感觉的不是强烈但暂时的运动,而是反复且长久的印象。死刑看起来很残酷,但执行时间很短,头一下被砍断,也就随之结束。死刑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很快就被淡忘了,,所以它的影响是暂时的。如果真的要用死刑来显示法律的力量,那就得月月杀天天斩。这就陷入了悖论,本来死刑是为了预防犯罪,但现在为了保证死刑有足够的威慑力,还得确保经常有犯罪分子被斩。

三,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起反作用。因为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人的怜悯,导致死刑的威吓作用大打折扣。国家公开执行死刑,本来是想着唤醒民众对法律的敬畏,预防犯罪。但人的天性同情弱者,刑场上国家与受刑人力量对比悬殊,国家非常强势,受刑人非常的弱小。人们会产生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违背了国家适用死刑的初衷。我们往往会忘记罪犯所犯下的罪行,反而会觉得这些人很“勇敢”,是条汉子,值得尊重。

四,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会让人们变得越来越残忍,甚至以暴制暴,最终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用法律来作为施加暴力的借口,法律的公正性也就会彻底地丧失。

五。到了晚年,贝卡利亚才将这点提出,就是死刑一旦误判,后果是无法挽回的。毕竟人头不是韭菜,割了不能再长。

贝卡利亚的所有论证都是从死刑的效果来加以论证的,因为没有效果,所以不值得存在。因此是功利主义思维模式。

但是否有效,亦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法律是一门平衡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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