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聚焦|从“玛莎拉蒂”事件解读酒驾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

近些年,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频发。根据调查显示,约有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成为车祸的主要原因。近日,发生在河南省永城市一起车辆追尾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肇事司机谭某酒后驾驶一辆玛莎拉蒂追尾一辆在路口等待红灯的宝马车,造成宝马车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肇事车辆中3人受伤。据悉,在撞击宝马车之前,该肇事车辆已与在该路段行驶及停放的8辆轿车发生轻微剐蹭。7月4日,永城公安通报称,涉事司机谭某血液酒精含量167.66/100m,属于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肇事车内三人谭某、张某、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法条: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能构成该罪。

酒驾、醉驾认定标准:

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用时45分钟缓慢喝下一瓶啤酒,紧接着喝三杯茶,5分钟后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就已达到60mg。如果此时行为人驾驶车辆,就已是酒驾。而喝完一大纸杯的红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定罪量刑:

醉酒驾驶分为三种情况:醉酒驾驶,应当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若在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关于醉酒驾车致人伤亡如何定罪的问题,在目前实务中关键在于涉事司机主观罪过心态的不同。判断肇事司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不顾危害结果的间接故意,《指导意见》以是否有肇事后继续冲撞行为为标准而予以认定。

一般而言,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说明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放任的心态,对于在场其他人员的伤亡结果持有放任态度。另外,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放任的间接故意相互区别,还要看行为人案发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能够感知危害结果,以及能否正确认识周围环境;客观上是否存在某种自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自信”依据。

因此,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确定行为人是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内在心态。同时,我们还需注意的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是追求、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相比而言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律师评析:

        醉酒后,人的判断能力和反映能力大幅度下降,无法准确判断周边环境,驾驶车辆有极大的危险性,因此,增强公民对酒驾的杜绝意识势在必行。在本案中,肇事司机谭某醉酒驾驶车辆连续剐蹭8辆轿车后与在路口正常等待红绿灯的宝马车追尾,其主观上有一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对在场其他人员的伤亡后果也持有放任的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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