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取证篇】电子数据鉴定基本原则

电子数据取证知识库-【suy】

电子数据鉴定基本原则

1、原始性原则:
​ 电子数据鉴定应以保证检材/样本的原始性为首要原则,禁止任何不当操作对检材/样本原始状态的更改。

2、完整性原则:
​ 条件允许情况下,电子数据鉴定应首先对原始电子数据制作电子数据副本,并进行完整性校验,确保电子数据副本与原始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3、安全性原则:
​ 电子数据鉴定原则上以电子数据副本为操作对象,检材/样本应封存妥善保管以确保安全。整个检验鉴定过程应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中进行。

4、可靠性原则:
​ 电子数据鉴定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检验环境、软硬件设备应经过检测和验证,确保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的准确可靠。

5、可重现原则:
​ 电子数据鉴定应通过及时记录、数据备份等方式,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重现性。

6、可追溯原则:
​ 电子数据鉴定过程应受到监督和控制,通过责任划分、记录标识和过程监督等方式,满足追溯性要求。

7、及时性原则:
​ 对委托鉴定的动态、时效性电子数据,应及时进行数据固定与保存,防止数据改变和丢失。

总结

出自:“SF/Z JD0400001-2014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中的第4点。

名称 时间
最后编辑日期: 2021 年 04 月 16 日

你可能感兴趣的:(电子取证,电子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