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委员中止及终止的情形(深圳)

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

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3)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4)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5)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委员职务中止的情形

1)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2)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3)谋取私利

相关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停车费用减免以及其他物质、现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等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违反本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不正当利益或者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经街道办事处、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查实的,由业主委员会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市主管部门应当将该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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