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熊孩子高消费掏空妈妈积蓄”谈民事行为能力

普法小文章系列

近年来,“小学生3天打赏近10万元给主播”、“10岁小学生购买游戏装备花掉妈妈全部积蓄”、“贵州一小学生看直播玩游戏刷掉6万元”、“小学生沉迷网络小说,花费3万元充值,父母竟完全不知,妈妈已报警”等等各种“熊孩子”实力坑爹、坑妈的报道屡见不鲜。

遇到这种事情的父母大都选择报警,但除了少数一些遇到的是骗子公司,警察可以强制外,大部分的孩子充值或消费的对象是正规公司,并没骗人,充值交易属正常交易,警察只能调解,不能强制要求退款及处罚。

 “熊孩子”这样做,木已成舟,家长就只能自认倒霉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这要从法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说起。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规定可见:年龄段在6-13岁之间的小学生,还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不满8周岁的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切民事活动都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父母健在的小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时期父母)。而过了8岁生日的小学生是限制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一些和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是有效的,这些行为仅限于满足日常活动所需的、小额的、简单的民事行为,如购买日常文具、图书等行为。其他的民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征得他们同意后实施,如购买手机、电脑行为。

小学生实施超过其年龄、智力范围实施民事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呢?《民法总则》有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在回看“熊孩子”事件,小学生花几万元充值游戏,显然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范围,不满8岁实施的直接是无效行为;8岁以上的为可撤销的行为。父母可以要求相对方退款,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由于小孩子充值用的游戏账号、直播账号可能是父母开立的,父母还要能证明充值系小孩子自己完成。另外,小孩子之所以沉迷于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多是由于父母对孩子的陪伴不够,因此为人父母者也需要自身改变一下去争取做一个真正称职的父母,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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