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获 56 万拆迁款,消失 18 年的前妻重现分走 21万,合理吗?

1984年,刘某与妻子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将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2003年,王某离家出走后就再也没有回来,一直音讯全无,刘某想尽办法也没能找到妻子。

找了6年后,2009年刘某不得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缺席判决,同意两人离婚。

2010年,刘某的二层楼房被政府征收了,获得了56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正打算用补偿款另行购置新房时,王某出现了!


王某出现不为别的,她只要求分56万元拆迁款。刘某自然不同意,认为这么多年过去了,找你找不到,我俩早已离婚,你凭什么现在出现来分钱!

双方闹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前妻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补偿款中的21.6万元归王某。

那么,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法院之所以如此判,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量:

1.拆迁补偿款虽然是刘某2010年离婚后取得,但是其来源于二层楼房征收所得,而二层楼房属于夫妻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加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2009年,刘某向法院申请离婚时,法院仅对婚姻部分进行了判决,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分割。


3.虽然离婚时前妻王某并不在场,但是并不意味着王某放弃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分割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据此,法院对该56万补偿款在扣除适当的离婚后刘某付出的管理成本基础上,进行了分割,王某取得21.6万元,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判决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小芝还是认为,判决虽然正确但还是有欠公平。

从民法公平角度来衡量,当一个人失踪多年,如果不存在被胁迫、拘禁等客观上无法出现的情节,应当一并考虑其自身的主观过错、对近亲属的造成的损害等因素,来综合决定身份恢复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避免机械“平均主义”带来的这种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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