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者的垄断梦(原创)
风清扬现在不为假货的事头疼了。
风清扬以前经常为假货的事头疼。
某国的贸易谈判代表曾经三天两头就平台A列入“恶名市场”名单,虽然对方也不是完全公道,但上了这个名单在生意场上毕竟不光彩,特别是对于要致力于“买全球,卖全球”的平台A而言。
平台上有假货是事实,不用争论。需要争论的是怎么办?要不要解决?谁来解决?如何解决?
风清扬以前的“执念”是,平台只是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易的场所,卖什么东西、什么价格成交,买卖双方自己谈,和平台无关。
平台就收个佣金,或者卖广告。
“只收场地费”的做法对于镇上赶大集式的平台还可以,但当平台A的摊子越铺越大、商品种类越来越多的时候,就讲不通了。
朴素直白的道理:谁获益,谁负责。平台既然从假货的交易中得了好处,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深层次一点的道理:只靠抖机灵、钻空子,生意做不大。
“假货”的印象一旦有了,就很难去掉。
平台A为此费了很大力气,分身成TM和TB两个平台,前者B2C,严格把控进场的商家和商品,力图扭转自己的形象;后者C2C,个人小卖家愉快玩耍的地方。
再难也得改,因为不改不行了。
竞争对手平台J的看家本领正是自营业务的“无假货、信誉高、物流快、售后好”,精准打击平台A的软肋。
现实永远能让人惊掉下巴。正当我们都认为电商行业已经渡过了依靠低价吸引流量的野蛮初级阶段的时候,平台P出现了。用户数量不到4年就超过了平台J、不到6年和平台A持平,真是互联网界的又一个“奇迹”。
假货依然在,就算在管理很严格的平台J和平台TM上,还是存在。
假货在互联网上飞得更高
制假售假者的想法单纯且专一:赚钱。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晚餐和早餐也没有。
高风险一定对应高收益,否则这事没人干;但高收益对应的不一定是高风险,还可能是傻子。
虽然每年的“315”都办成了春晚的感觉,可假货依然很多。这个尴尬的事实说明,造假的收益很大,而风险和成本没那么大,造假依然是门好生意。
互联网平台打破了线下市场的地理界限,消除了营业时间、营业空间的概念,扩大了市场范围。
假货的市场范围也在同步扩大。
和北上广深曹相比,广阔的十八线小镇本来就是假货的天堂,现在借上互联网的东风,呵呵,造假者做梦都要笑醒。
线下年代,卖个假货总得找个店面摆出来吧,成天提心吊胆地怕被查,实物证据不好藏。现在好了,平台上的店铺页面可以“啪”地一键关掉,商品可以从全国任何一个地方发货,反正不在我身边,发货人也不是我的名字,想用来当证据用得费不少功夫做证明题。
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在线上看不到摸不着,买之前识别真假的难度大大增加。
至于买了之后才发现是假货,那是如何维权的问题了。
造假的算盘
算个帐,搬出数字来。
假设你是造假者,一件假货的成本是10元,卖110元,比真货便宜些。
一共卖了100件,净赚10000元。
如果有1个消费者发现这是假货,啊!怎么办?!
莫慌,小场面。现成的预案念一下:
“亲,实在是不好意思哈!我们租用的仓库是公共的呢,里面还有很多其他品牌的货。发货的小姐姐那天刚失恋,一边哭一边干活,心情极度复杂,不小心给亲发错货了哎~!”
“发错货的小姐姐已经吼过了,现在后悔得不要不要的,眼泪Prada Prada地往地下Dior。我们马上给您全额退款,东西您也不用退回来,想用就接着用,不想用就砸了扔了解气!亲,这样处理您满意不?”
钱一分没花,东西还白送,一般的消费者会觉得这卖家挺好啊,良心啊!一感动加冲动接着又在他家店里下了单买别的那也说不定。
问题解决了,你现在净赚9890元。
那如果遇到了懂法律、十分较真的消费者怎么办?
也不用慌,预案No.2:“假一赔三”直接寄四双。
东西不要了,再赔他330元。
这样总可以了吧?不可以也只能这样了。如果对方还不答应,你可以一脸平静地跟他说:
“去投诉吧,去起诉吧,爱咋咋滴……”
你这个造假者的底气来自于,按照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算消费者胜诉了也就是三倍赔偿(食品类是十倍),到头了。《刑法》中也有对“假冒伪劣”对规定,可以坐牢,但似乎吓不住人,假货依然到处都是。
问题解决了,你现在净赚9670元。
你一共卖了100件假货,能有多少消费者识破,并回来找你要赔偿呢?
就算10%,够多了吧?
每人全额退款110元,你还赚8900元。
再极端一点,你最近十分倒霉,遇到的这10个消费者都是要较真到底的“杠头”:
每人三倍赔偿330元,你还赚6700元。
别忘了,你的本金才1000元,6.7倍利润,这生意可以。
这是一个极端化的例子,在令人抓狂的世界中,不极端一点都分不清黑白。
现实中能有多少消费者识别出假货,并且来找你索赔?
远远不到10%。
概率告诉我们,只要还是像现在假货不愁卖,一旦被发现最多就是赔点钱,造假就是门包赚不赔的好生意,没啥风险的好生意。
互联网扩大了假货的销售范围,隐藏了假货的痕迹;增加了造假的收益,降低了造假的风险。
或许谁也不想这样,但最后就这样了。
这不是互联网的错,错的是造假售假的人。
那怎么对付假货?
打假,谁的肩膀能依靠
谁来管管假货的事啊?
看到“管”这个字,我们立马会想到“有关部门”,比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但不要指望他们能把假货解决掉,他们解决不了。
不要误会,我不是说他们不好好工作,每天就在办公室里喝茶聊天玩手机。恰恰相反,从我自己和他们接触的体会看,这个部门的人工作算很能拼的了。
但是,他们再玩命干也解决不了假货的问题,因为人数太少,和造假售假者根本就不是一个数量级的。
对比一下警察的数量,大概就可以理解了。
你1个人,对人家10000个人;你在明处,人家在暗处。
这仗怎么打?
除了监管部门,还能靠谁?
还可以有两个选择:平台,和消费者自己。
平台此时会露出蜜汁微笑:
“好的呢,坚决支持打假……”
说得很好啊,也只是说得很好。
平台没有真正去打假的动力,假货和真品一样能带来流量,增加交易,平台为什么要打?
《电子商务法》规定,当有商家售假时,只要平台说自己事前不知情(肯定不知情,呵呵)、及时提供了商家的信息,平台就没啥责任。
所以,平台是不可能自己去打假的,这辈子都不可能的。
花了真钱,买到假货的消费者环顾四周,现在只剩下自己了。
消费者可以去平台投诉。
消费者可以去12315投诉。
消费者可以去法院起诉。
如果你真去了,过程和结果会让你怀疑人生。
不要问我是怎么知道的,前两个我自己亲身体验过:
亲历:当我在某平台买到了假货后……
我买到了一件明显的假货,平台投诉、12315投诉,从帝都转到魔都,最后的结果是不属于他们的管辖地范围,over。
如果我要继续投诉,我需要自己先去侦查搞清这个随便找个地址注册了网店的商家到底在真实世界中的确切地址,然后再去投诉。
造假都线上了,监管还躺在线下。
去法院起诉这事我没干过,听说得找个律师,可他们很贵,而且我自己时间的机会成本也不便宜。
但是有人干过:
超前点播:VIP会员买了啥?
超前点播案:消费者被侵权,司法资源被消耗,平台获利
这位消费者自己就是律师,最终胜诉,获得的赔偿是15天的VIP权益,价值8.22元。
滑稽,这维权实属滑稽。
对了,三大视频平台现在已经停止了“超前点播”,如果上面的文章起到了一点点作用,那我很开心。
监管部门忙不过来,平台在认真地假打,消费者自己维权的成本又远大于收益。
面对淡定的假货我们就没招了?
“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造假的动力是赚钱,打假的动力也可以是赚钱。
职业打假,这其实是今天的主角。
普通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过高,这是假货猖獗的重要原因。
所以就有了职业打假的空间,3倍和10倍的赔偿额,就是作为一种职业的潜在收入。
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要求索赔的比例提高到30%,造假者的利润就只剩下100元了。
这生意没法做了,假货的生意没法做了,喜大普奔的大好事。
可是,这好事现在最大的障碍,却是法律。
除了食品类外,目前的法院对于职业打假并不支持,“王海们”除了要取证、要应对造假者的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外,还得和法律作斗争,并且往往是输多赢少。
这很魔幻,令人窒息。
不支持职业打假的理由大致有这样几条:
这是敲诈勒索行为,不能鼓励;
会扰乱市场秩序;
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不能受“消法”的保护。
我们一条条看。
第一条,职业打假是敲诈勒索。这是在公开嘲笑警察叔叔!消费维权和敲诈勒索两种行为不好区别么?
花钱买到了违法的假货,要求按法律规定赔偿,却成了敲诈勒索,这逻辑让人怀疑我们的义务教育。
第二条,扰乱市场秩序。如果扰乱的是假货的市场秩序,我举双手赞成。
假货的市场秩序不仅要搞乱,而且要搞坏搞糟,搞得他们干不成。
第三条,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他们给了两个理由:职业打假者买东西不是自己用的;买的数量太多。
我眼前一黑:怎么算“自己用”?
有人买了鞋从来不穿,有人买了茶从来不喝,就那么放着。这叫不叫“自己用”?自己花钱买的东西,不是自己用还能是什么?
数量太多,这个就更加“呵呵”了,买1件是消费者,买100件就不是消费者了?
那买2件和99件的是不是消费者?
买49件和51件的是不是消费者?
总得有一个明确的分界线吧,而这个分界线不管怎么定都只能是尴尬,这样的分界线和假货一样,根本就不应该存在。
这么“孔乙己”般地纠结“消费者”的界定有意义么?
有意义的应该是如何消灭假货,而不是消灭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能够极大地减少假货的收益,职业打假人自己承担了所有的风险,而所有消费者都能够从假货的减少中受益,这样妥妥的正外部性满满、除了造假者之外所有人都受益的活动,法律居然不支持。
难怪不久前青岛中院的一个支持职业打假的判决引起了轰动,正常的事反倒不正常了。
看看某国如何对付假货的:
个人第一次造假售假:罚款最高200万美元,或者坐牢最长10年,或者both;第二次再犯,就是500万美元和20年牢狱。
公司造假,最高罚款500万美元和1500万美元。
法律的作用应该在于威慑,让大家都不敢违法,而不是陷入“违法-处罚-再违法-再处罚”的循环。
惩罚如果不能减少和杜绝违法行为,那就成了给违法行为定价,花钱买许可了。
假货已经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在天上飞呀飞,我们还在地下爬啊爬。
竞争者的垄断梦(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