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该如何分割?

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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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进行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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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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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1)夫妻共同股权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取得的股权

2) 婚后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股权

(注:如为夫妻一方所赠,没特别说明,则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约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股权为共同所有

(2)夫妻一方的个人股权

1)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2) 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股权。

3)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出资或购买取得的股权。

二、不涉及其他股东的夫妻共同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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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其他股东的夫妻共同股权

不涉及其他股东的夫妻共同股权包括如下3种情形:

(1)夫妻公司,也叫夫妻二人公司,即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

(3)夫妻以各自名义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且该公司还有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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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其他股东的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


A、 一方诉请分割股权

( 1 )双方就各自股权比例协商一致:

   按约定处理。(诉请 / 诉讼中的协商)

( 2 )双方就各自股权比例未协商一致:

原则上各自一半,如双方愿竞价,则出价高者得股权,出价低者得现金 (涉及控制权溢价,有利于生产经营原则)

B、一方诉请给付相当于特定股权价值的价款

( 1 )双方就争议股权价值协商一致:

按约定处理。(诉请 / 诉讼中的协商)

( 2 )双方就争议股权价值未协商一致:

释明诉请变更为分割股权,如果坚持不变诉请,则裁定驳回。

三、法院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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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谢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01民终7263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某1上诉请求:庄某名下安徽望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由庄某与谢某1各分得一半。

本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1日,庄某注册成立了一人公司安徽望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安徽望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公司50%股权。

判决如下:庄某与谢某1各享有安徽望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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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60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名下有深圳市星艺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登记99.09%股权,被告登记0.91%股权,成立日期2009年3月5日,被告主张分割股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约束力。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本院酌定原、被告按照4.5:5.5的原则进行分割。原、被告名下深圳市星艺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告均为公司的仅有两名股东之一,而股权分割给一人所有,将会导致一人公司,故按照股权进行分割,原告占45%股权,被告占5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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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4)镇民终字第1097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2007年3月7日,吴某、秦某出资设立甄瑞公司,注册资本51万元,其中约定吴某出资20.4万元,占股份40%,秦某出资30.6万元,占股份60%,该公司由秦某负责经营。

本院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甄瑞公司中双方持有的股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酌定由秦某享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为51%,吴某享有股权比例为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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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牛某1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6)豫17民终2041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杭州XX有限公司为牛某1、胡某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二人,各持百分之五十的股权,故对于该“夫妻公司”法院认为利用“折价补偿”(“折价补偿”即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的方式更为合理。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牛某1一人,故牛某1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调取的杭州XX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记载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461317.14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公司股份已具备分配条件,并依据该资产负债表对双方股份折价后进行分配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该公司由牛某1继续经营管理较为适宜并无不当,胡某名下的杭州顺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应归牛某1所有,牛某1应向胡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30658.57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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