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辩护要点(一)——“非法占有”





经常有小伙伴问,合作公司不还货款或者拖拖拉拉总是不还完,虽然态度很好,但就是一个“拖”字,并不解决实际问题,这么明目张胆的“诈骗”,去公安局告合同诈骗,行不行?公安会不会查他?钱能不能尽快要回来?我一般会劝小伙伴能协商或者民事诉讼解决的,就不要通过刑事手段,为什么呢?


 

1. 民事的归民事


 

普通的商事行为,正常的经济往来中,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不能按期支付货款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内容时,如果双方长期合作并且履行合同相对良好,协商解决可能是效果最好的办法,不然闹到法庭甚至动用刑事手段,不但使问题复杂化,还使两家关系交恶,合作关系难以为继,并且也未必能最快拿到想要的款项或者其他合同内容。

 

比如甲乙两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到期还本息200万元,但是到期甲只还了120万,经乙多次催要,甲断断续续还款160万元,还有40万元本息未还,但是甲一直在积极筹款,并陆续小额多次还款。疫情之下,又到年关,乙也很着急,想到公安报案,认为只要公安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去抓捕甲公司的老板丙,老板为了不坐牢,就会乖乖还款。但是,这种案件公安一般不会插手(原因下文继续分析),更不会轻易抓丙。相反,如果甲公司得知乙为了仅剩的40万元本息而报案,不但可能不再还款,还可能不再积极筹款,乙的损失反而可能加大。

 

就让民事的归民事,否则,立案的公安机关可能涉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即使移送起诉,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倒不如集中精力通过民事途径解决问题。当然,如果确实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自然是可以通过刑事报案的方式来解决的。

 

 

2. 刑事程序启动难

 

 

法律只是最后的手段,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如果民事手段不能解决,很多人愿意尝试刑事手段。

 

上文提到的甲乙公司借款纠纷,公安一般不会插手,原因如下:

 

首先,甲乙之间是民事纠纷,有明确的借款合同,并且内容清楚,甲乙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其次,即使乙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也不会轻易立案,他们至少要查清以下问题:


❖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 甲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 甲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乙借钱给甲方是否基于错误认识;


❖ 甲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 甲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以上五个方面全部具备,甲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就乙提供的材料看,甲有履约的行为,并且已经履行了大部分款项,履行行为同时证明甲有履约能力,至于乙借钱给甲方是否因为陷入错误认识,就很难证明了。就现有证据,公安不大可能立案。

 

司法实践中,即使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进入了司法程序,但也因为合同诈骗天然的经济纠纷的属性,加上经济案件的复杂性和民事欺诈与刑事欺骗之间的交叉而产生的分歧,导致取证困难,认识分歧较大,一旦证据调取或者分析论证不到位,就容易被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宣判无罪。

 

第三,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品格。即使民事手段不能解决,如果不是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也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经济生活有其张力,如果随意用刑事手段,不但可能伤害经济发展,也可能抑制经济活力,也因此国家才提出“六保六稳”政策,着力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对这类案件,公安机关自然慎之又慎。

 

 

3. “非法占有”辩护要点

 

 

尽管如此,合同诈骗罪仍然成为民营企业不可承受的生命之重,针对该类案件,辩护律师可以着重围绕“非法占有”的认定进行辩护,这是该类案件的重点,难点,也是出罪的辩点。

 

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往往从客观来推定,推定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往往难以彻底查清,尤其经济案件,错综复杂,纵横交错,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辩护(不足部分,欢迎留言补充):

 

(1)签订合同时有偿还能力。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人有其他财产足以涵盖合同涉及的款项,或者进行了抵押、质押等。


(2)有偿还意愿。在履行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积极与受害方磋商,比如及时签订还款协议,制定还款计划,积极筹款等。


(3)有偿还的实际行为。被告方已经依约履行了部分合同。如果只履行了小部分,要与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并且无逃避还款行为等结合起来论证,被告不是“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这一点论证时要慎重。


(4)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系不可抗力所致。比如遇到疫情或者暴风雪等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


(5)合同大部分款项被用于生产经营。合同大部分款项被用于生产经营,即使不是用于合同约定的活动,但只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里有争议,比如将款项用于归还前期欠款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观点不一),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6)无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比如始终保持与受害方的联系沟通,没有失联,亦不逃避合同义务。


(7)没有将款项用于挥霍赌博等非法行为。合同所得没有挥霍,购买豪华房产、汽车等奢侈消费,也没有用于赌博等非法行为。

(8)证明“非法占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同诈骗案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通过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否有偿还行为、是否用于挥霍赌博等行为来推定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身就有难度,结合案件指出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问题,也是很好的辩点。

 

鉴于合同诈骗罪入罪的困难,所以,不轻易建议进行刑事控告,当然如果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则要尽快联系律师,尽快介入案件,早点了解案情,尽可能做出罪准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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