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对方,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

案情简介:

一、2011年12月30日,福田雷沃公司与强沃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福田雷沃公司授权强沃公司在双方确认的区域内,经销福田强沃公司的工程机械产品。后双方分别签署了2012年-2014年度的《产品经销协议》。二、港桂公司、杨四平、张静、龙波、葛义仁、梁建学、苏红秀、雷鸿鸣与福田雷沃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均约定,为确保福田雷沃公司与强沃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顺利履行,愿向福田雷沃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强沃公司所欠福田雷沃公司的货款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三、后福田雷沃公司与强沃公司进行了对账,确认强沃公司欠福田雷沃公司2894725.38元。四、福田雷沃公司向潍坊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港桂公司、杨四平、张静、龙波、葛义仁、梁建学、苏红秀、雷鸿鸣对强沃公司所欠福田雷沃公司的款项2894725.38元及违约金3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杨四平、张静、梁建学、苏红秀提出保证合同签订时为空白合同、保证合同没有具体的交易内容、保证合同中存在修改、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与实际时间不一致等,并以此主张签订该合同是受到了福田雷沃公司以及强沃公司的欺骗,因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潍坊中院判决支持了福田雷沃公司的上述请求。六、杨四平、张静、雷鸿鸣、傅秀英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判决维持潍坊中院的上述判决。七、雷鸿鸣、梁建学、苏红秀、港桂公司、龙波、葛义仁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雷鸿鸣申请再审主张,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福田雷沃公司在《保证合同》关键处的改动及单方擅自添加妻子吴燕琼签字,并未征得雷鸿鸣的书面同意,因此《保证合同》是伪造的。对此,最高法院认为,“雷鸿鸣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未支持雷鸿鸣的该项主张。

裁判要旨

合同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签订合同时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并尽量采取面签的方式,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尽量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将合同交给对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即无论对方在空白合同上填写什么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签字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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