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论约翰·格雷的价值多元主义和自由主义观

2017级 历史文化学院 崔志涛

约翰·格雷的“权宜之计”类似于“大事化小”的处事逻辑,值得注意的的是:部分的利益重合只能解决部分的利益纠纷,“权宜之计”只是一种将矛盾碎片化处理而在某些方面使得问题范围缩小的一种理论模式。

传统自由主义认为世界上存在着一种由世界所有人民共同认可的一部“精神宪法”,这部“精神宪法”认为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的时候可以通过这部宪法,经慎重考虑自然而然地找到处理矛盾纠纷的正确答案,进而巩固和维护一个在柏拉图式或是罗尔斯式的“正义”宪法精神上的没有分歧的“理想社会”,我们先不讨论这种宪法是否存在,假设这种真理真的存在,一切问题的答案都孕育其中,那么,各种不同利益间的的差异性是否还能得以存在?不同的利益永远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诉求之间必然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若是按照这种“宪法”的精神而去理解差异性,差异性与同一性还有区分的价值吗?也就是说,当这张宪法本身存在的时候,差异性就已经被默认为融于“同一性”之中,意即差异性将不复存在,这是违背价值产生与导向的发展路径的。差异性的消失意味着矛盾的消失,失去矛盾就犹如弗朗西斯·福山所谓的“历史的终结”一般荒谬可笑。反过来说,这种以“正义论”为核心的“精神宪法”不可能存在,这种理想社会同样只是一种“空想”而已。

传统自由主义始终认为世界上存在着一个已经得到认同的既定事实:社会所有成员都有着共同的“善”的倾向,也就是全社会都归属于并已经处于一种“理想社会”当中。但这种论断实际上却打破了自由主义始终强调的“自由”和“个体”论战,默认一种全社会都归属的精神体系就意味着忽视每一个公民的社会独立性,忽视真正的“自由”,严重违背其所宣扬的自由主义精神,难道这种“自由主义”不是在为某些特殊利益团体服务吗?而另一种所谓重视大多数而忽视少数派的行为,有是不是成为了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呢?从利益本身老说,多数人得利益式利益,少数派的利益同样式利益,二者本身就是必然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矛盾载体。

总的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自由主义本身就是一种自我嘲弄的谬论,即“理性共识”的唯一性

传统自由主义依据“正义论”的道德观认为世界上所有的问题当人们达到一个所谓的高度的文明状态的时候就可以取得共同的意识形态。我们该如何来反驳这种观点?从生物性来说,不同的地理环境造就了不同的文化传统,在百万年的生物进化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文化氛围,不可能理想地认为一个北极圈的文明达到了高度发达的时候就能够自然而然地去对赤道文明有着深刻的体会。人的生物性给予人类不同的世界感受力。另外,“理性共识”的唯一性与多元性的差异。传统自由主义自然而然地认为,既然“正义”是唯一的,那么从“正义论”中衍生出来的各种道德论就是唯一正确的。这个论断第一个问题就在于忽视了道德论的多元复合性。“正义论”当然可以是正确的,但是正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在不同阶段往往具有不同的时代内涵。时间的差异性和区域的差异性造成道德的不可预测性是不能通过一种乌托邦式的所谓唯一正义倾向来解决的。

爱德华·卡尔在《20年危机》中,所描述的反乌托邦理论深刻地打击了传统的“幻觉理论”。就好比国联的专家们设想有一种存放着世界上所有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柜子,一旦遇到问题就可以立刻用这个“绝对正义”的标准去衡量一切变化,因为真理是不变的。可惜的是,他们既找不到这种理想化的模式,最终也只能倒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悲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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