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福建通瑞税务师事务所陈俊文
日期:2020年11月17日
刚才确认比亚迪滴滴合作的D1,将从整车付费变成按公里付费,比亚迪将成为一个出行供应商。比亚迪将从D1运营公里数中提成,从而保证滴滴可以大批量采购但是没有财务压力,比亚迪也可以把一次性的费用转化成细水长流的运营收入。比亚迪这次玩的太大了,刀片干中产的独立用车空间、DMI革燃普通油车的命,共享网约出行改变出行生态,这个逻辑玩的有点大了,至于估值,我得再想想。如果滴滴与比亚迪是深度合作,有排它属性,那么别的厂家得直接哭晕在厕所,什么还搞电动化,换电,直接降维打击了。~摘录孤鸿泽v2的微博
人家看的是降维打击的经营模式,我们来看看这种经营模式是如何涉税的,以及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成本结转存在的差异。
一、经营模式如何涉税?
1、销售收入变出租收入。原来比亚迪卖车,要交13%增值税;现在按滴滴的行车公里数分期收费,仍按13%缴纳增值税,但收入实现的期间拉长了,当期销项税减少了很多,导致进项留抵增多,在后面我们要提到进项留抵退税的问题,这里暂时不谈。由于这个出租收费属于动产出租收入,如果比亚迪有融资租赁资格,还可以享受超税务返还,详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2、收入拉长对进项留抵的影响及对策。由销售收入转变为动产租赁的收入,收入由一次性实现转变为分期实现,当期的收入规模变小,但收入期间拉长,转化为细水长流的运营收入,出现当期销项税减少,留抵增大的趋势,为此,比亚迪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和税总《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20号)办理留抵退税,用好用足税收政策,为企业发展争取更多的资金;
3、动产出租不视同增值税的销售。由于销售模式改变,传统销售收入转化为出租收入,权属还是归比亚迪公司所有,属于生产的比亚迪车自用,因为权属没有转移,不符合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的规定,第四条原文: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不同的会计处理,导致不同的结果,既然不是视同销售,那这个完工产品提供给滴滴使用,不知比亚迪和滴滴达成何种合作模式?暂且推测为投资和出租二种形式吧,那么其税务和会计处理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1、投资形式的税会处理。对于投资的税务处理,一方面做销售,及时结转销售毛利,体现当期业绩,另外一方面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的规定,免企业所得税,从本案的报道来看,应该不是采用投资形式;
2、自有产品出租的税会处理。会计处理上把产成品转到出租商品的科目核算,不做销售收入,仅对每一期租金申报增值税,同时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拉长收入期间,车辆报废时根据税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25号)做实际损失,在损失的当期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应该是本案的税会处理。
看山不是山,看人家比亚迪和滴滴的经营模式,脑海里总要把涉税和会计处理捣鼓一番,这大概就是财税人的职业病吧!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如有冲撞之害,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