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精彩片段摘抄+感悟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1.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条款。

(2)劳动合同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1)试用期。《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约定作出了如下限制:

①对试用期约定的时间与次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②对某些类型的劳动合同禁止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③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⑤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遵守法律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以及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服务期条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法律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有明确限制,即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密条款。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4)竞业禁止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2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

(6)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只限定在三种情形,即服务期、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的第8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形及处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目前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的类型。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已经参加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有自愿与非自愿之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职工。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②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③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④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月经期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怀孕期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运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生育期保护。《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低工资的计算和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以下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

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就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作了下述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用人单位提出并协议解除,或者由用人单位解除(因试用不合格或劳动者有过错行为而解除者除外),

或者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或违约行为(强迫劳动,或者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卫生基准的主要内容。

(1)防止粉尘危害的法律规定。

(2)防止职业中毒的法律规定。

(3)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法律规定。

(4)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法律规定。

(5)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的法律规定。

(6)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的法律规定等。

(7)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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