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案例4-试用期约定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2013年3月,某餐饮有限公司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招聘部分职工以扩大公司的经营,在公司招聘的过程中,王女士参加了应聘,经过公司的考核认为王女士基本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该餐饮有限公司决定招用王女士,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餐饮有限公司提出,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在适用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的试用员工的月工资为3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4500元,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只能先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发生争议。

请问:

1、在本案中,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该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应当如何认定?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三个月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


2、 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在多少月内?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两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在试用期内,餐饮公司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程序?

餐饮公司应向王女士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以解除合同。


4、 如王女士在与餐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第9个月时,因餐饮公司拒绝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王女士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餐饮公司是否需要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如需要则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多少?

餐饮公司应当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本案例中王女士工作9个月按一年计算,则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的工资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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