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人贩子:把长得好看的卖掉,长得丑的杀了吃

人口买卖,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在古代,人贩子比现在还要令人发指,甚至可以用恐怖来形容。

清代袁枚的《子不语》里记载过一则唱歌犬的故事,讲的是两个街头卖艺人有一个会唱歌会说人话的"狗",因为独特,所以生意很红火。但最后人们才发现,这个奇特的"狗"其实是人!是这两个街头卖艺人用拐来的三岁小儿做成的"人狗"。他们用药将其皮肤褪皮,然后再敷上狗毛,服药祛疮,让他长出狗毛和尾巴。更加细思恐极的是最后那句,"此法十不得一活,不知杀小儿无限,乃成此犬。"短短一句道出有多少无辜孩童为此丧命!

清代的很多人贩子拐卖儿童,有的不光是为了利益,他们还有更加变态的行径:"杀食其肉,炙骨为丸。"

清人吴炽昌的《客窗闲话》里就记载了乾隆五年由一个八人组成的犯罪团伙犯下的骇人听闻的拐卖人口案。他们把拐骗来的孩童分门别类,长的好看的被卖掉,长得丑的,杀之食用,骨头炼制成丹丸,拿出去售卖,扬名说吃了这种丹丸对身体大有益处,可以刀枪不入。

可能会有人问,这么残忍的行径!朝廷不管吗?

管的。古代律法对人贩子的处置其实是非常重的,不设年龄和性别,轻者斩立决,重者凌迟处死(千刀万剐,一片一片的割下来,直至咽气)。

明朝的《大明律》里有个罪则是"采生折割",这是一种非常歹毒凶恶的罪行,是把被拐的正常孩童用极其残忍(打断手脚,口舌鼻割掉)的手法将他们变成残疾人。还有的人贩子更为丧心病狂,他们让被拐来的孩子选择已经准备好的残缺的木头人的形状,然后按照他们自己选的残缺木人的形状把他们打残,最后让他们去乞讨。

这种罪行,无论哪个朝代都不能容忍,所以清代律法,对于采生折割,也同样沿袭大明律令,不论主犯从犯,一律凌迟处死。

而今社会,我国现代法律对于拐卖、贩卖人口的罪责没有古代律法严酷,对罪责更为细分量化了起来。有很多人认为法律对人贩子的刑责过轻,所以才招致人贩子的猖獗。

事实上,根据《刑法》的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对人口拐卖并没有回避死刑、重刑。比如蓝树山拐卖儿童案34人判处死刑、马守庆拐卖儿童案37人判处死刑。2001年到2004年,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

重刑率56.59%是个什么概念呢?可以做个对比。有报道称,截至今年11月15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涉黑犯罪案件657件,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044人,重刑率达53.98%。

由此,拐卖儿童案件和涉黑案件的重刑率其实是不相上下的。

古代那么严酷的刑罚,都没能让他们望而生畏,而是变本加厉。在他们看来,反正横竖是个死。

现代法律对于拐卖人口罪细分量化了,也同样没能大规模阻止人贩子的不法行径。

那么,根源在哪?

我们是不是需要思考,为什么非要选择人贩子作为交易渠道,而不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收养孩子呢?

图文来源网络,侵删。

你可能感兴趣的:(古代的人贩子:把长得好看的卖掉,长得丑的杀了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