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玉:反思996产生的制度基础

作为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工作时间是各国劳动法制调整的重点,构成劳动基准的基本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工时基准法制成型于1995年前后,至今已运行20年,未曾经过系统修订完善。反观此20年间,中国社会经历巨大变革与转型,经济体量和社会结构均呈脱胎换骨之势,法律框架中的民商事各项基本制度已然经过数次立法与修法,体系日益丰盈。劳动法领域虽有《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行,但劳动基准法制仍止步不前,涉及工作时间的制度构造未有充分的梳理和反思,无法有效应对和解决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长时间工作、无序加班等工时基准实践问题, 致使大量涉及加班的劳动争议案件因之而起。 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是降低工作时间, 并提出“劳动者不仅是企业的一员,也是其家庭的一员、更是整个社会的一员,其必须有暂行脱离职业生活、自由享受从事其他生活的权利”之理念,将缩短工时作为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指标之一。 相比较之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却未能使劳动者分享到休闲的福利,实际工作时间仍在高位运行, 外界批评为“劳动法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直接损害了国际劳工组织以“体面劳动”为主旨的政策框架。无可回避的现实是,工时领域存在整体性的法律调整低效,工时基准法律制度因其缺陷和滞后而难辞其咎。

我国学界尚未形成对工作时间基准制度的系统研究,已有涉及到工时基准的文献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劳动基准为论题涉及到工时制度,例如在著名的“劳动基准高低之争”中,王全兴、董保华、常凯三位教授均在讨论中以工作时间作为论证要点之一,用以评判劳动基准之高低与取舍; 此外,在与劳动基准相关的法律效力、实施状况以及劳动基准立法问题的讨论中,均对工时有所涉及。 第二类是针对加班问题进行讨论,主要以加班工资为研究对象,部分涉及到对工时的分析; 第三类是直接讨论工作时间及其认定标准,但仅有个位数的寥寥几篇,其中约半数主要研究“待命时间”,故总体上对工作时间之学理认识尚未形成体系化论证。 可见,即便在劳动基准这个有待于更多学术投入的领域中,工作时间已是因缺乏关注而边缘化,似乎成为一个能够被时时看到但又被遗忘的角落。无论是面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加班与工时争议,还是回应工时立法所需要的学理支撑,现有的研究成果都均显不足。鉴于此,在依法治国渐成时代强音之际,关涉千万劳动者谋生之本的工时基准法制应当秉持法治思维予以全面梳理,探究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内在缺陷及逻辑衔接,从劳动关系之法理出发完善工时制度体系,回应变革时代劳资双方的共同诉求。

一、现行工时基准的制度构成及其内在矛盾

工作时间是测度劳动关系存续状态的时间标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所为之对待给付均在工作时间所确定的时间维度中展开。由于我国法律框架中没有专门的“劳动基准”立法,关于工作时间之法源是以《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为主干,原劳动部发布的若干部门规章为分支形成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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