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志愿者律师札记(一):常有忧乐在边陲

初识和政:陇上绿色明珠

自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以来,我在甘肃省和政县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已经近四个月的时间了。期间,代理各类案件三十余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业务类别,涉及诉讼、信访等不同程序。籍由这些案件纠纷,接触到当地广泛的社会群体,也相对深入的了解了一些风土民情。在震憾于当地丰厚的历史积淀和自然遗存的同时,又为这里滞后的教育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感到忧虑。

和政县隶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春秋时期为羌戎之地,因丝绸之路而繁盛,唐设金剑县,宋改宁河,至明嘉靖年间方更名为“和政”,历史底蕴可谓深厚。虽然地处西北,风景却堪比江南,境内河流纵横,奇峰叠翠,悬泉飞瀑,绿草如绒,有著名的旅游、文化胜地35处,尤以占据世界六项之最的“和政古生物化石国家地质公园”和太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为出名,被誉为“陇上绿色明珠”。

我曾游览过国内外不少风景胜地,鲜少见到能与和政相媲美的地方。有此底蕴,当地本可以以这一方秀丽山水为支点,撬动当地经济发展,乃至实现腾飞。但非常遗憾,和政徒坐拥“宝山”,却一直未能科学规划、充分挖掘,欠缺因地制宜的开发利用,至今仍是国家级贫困县。以县城建设为例——和政县城原有“泉城”美誉,在不足三平方公里的城区就有100多眼涌泉星罗棋布,夏季水声潺潺,冬天云蒸霞蔚,风景美不胜收,却大多在城市建设时被填埋堵塞了,这实在令人扼腕叹惜。

大国法治:任重而道远

和政县是多民族聚居区,境内居住汉、回、土、羌、藏、黎等民族。多元的民族文化经两千年沉淀融合、兼容并蓄,民风诚信淳朴,各族和谐相处。但由于受教育率低,特别是农村的很多孩子小学毕业就辍学在家,个人“三观”多承自于宗教和民族习俗的潜移默化。由于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不同,不同民族之间思维方式和处事规则差异非常明显。一些在我们看来完全不能理解的处事方式在他们却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以两件案件为例:第一件,A在其母亲的承包地上建房,被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联合处罚并强制拆除。A不服,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法庭。法院向A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应变更被告为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A拒绝,法院遂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驳回了A的起诉。诉讼主体错误,从A拒绝变更被告的那一刻就注定了其败诉的结局,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A却始终不服,连续数年申诉,直至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几乎所有的办案机关和律师都积极认真地向其释明法律、给出正确的建议,但A均不接受,她不懂法也不学法,她只相信“人”,她固执的认为早晚会出现“青天大老爷”还她一个公道;第二件, B和C民族族别不同,为前后邻居,因琐事争吵,C不忿,将原本流经院内的水道改到B家墙根,浸泡其房基,经村、镇两级多次调解无效,终诉至法院,C败诉后既不上诉,也不履行法院判决。C固执的认为在自家院里设置水道是自己的权利,谁也管不着。

类似案件还有很多,看似琐事引发,实际上是不同宗教、民族习俗、规则之间的碰撞,每个群体都有自己行事规则,不同的规则落到同一件事上就容易引发纠纷。所幸,在当地司法机关和执业律师,包括一批又一批志愿者律师的努力工作和普法影响下,当地群众逐渐认同法律,以前有纠纷都是找阿訇或族内老者解决,现在咨询律师、到法院起诉的越来越多。相信随着法律这个统一的规则的普及,令人啼笑皆非的纠纷和冲突一定会越来越少。

和政县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早婚。朱苏力教授在题为“大国的法治”讲座中曾提到一个法律与民俗冲突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和政也客观存在。当地少数民族流行早婚,十五六岁,甚至十三四岁结婚的很多。结婚时还是懵懂少年,稍长两岁,有了自己的想法,就要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然后再结婚、再“离婚”,在法定结婚年龄之前有过两次“婚史”的不在少数。我基本上每天都会遇到这样的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共同的特征是——20岁以下、没工作、没财产、有孩子、生活靠父母、不想出抚养费。很难想象这些孩子的孩子长大以后会是什么样子。

更令人忧虑的是,受早婚习俗的影响,在和政及周边,未成年男孩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并不鲜见。我做法援以来已经代理三件这样的案子。其中一件是,一名15岁的男孩与一名13岁的女孩谈恋爱,男孩不仅经常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还多次与女孩11岁的妹妹发生性关系。3个孩子都在上学,关系很好,甚至可以用“亲密无间”来形容。后来,女孩父母发现报警,男孩被判有罪,女孩和妹妹辍学。另外两件案子也是类似的结果,一个男孩被判有罪,另一个男孩无罪,不管是否被科以刑罚,案发后,涉及的几个孩子均辍学、失学。同样为人父母,看着这些跟在父母身后的孩子们无助的表情和迷茫的眼神,真的令人心疼不已,唏嘘不已。

庭审掠影:正义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我比较喜欢当地的司法环境。也许是受民族融合环境的影响,和政及周边检、法人员的工作态度都非常认真、客观、公允。一次,我去兰州市XX区法院开一个涉嫌盗窃罪的庭。案情简单明了,被告人先设法套取了被害人的手机密码,后连续4天分4次盗窃被害人共计8万元(微信每日限额2万),案发后认罪认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次盗窃,但我认为认定一次盗窃更合法理。于是在等待开庭的间隙,我尝试从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两个方面与公诉人沟通,没想到轻易达成一致,公诉人指控犯罪时当庭将“多次盗窃”变更为“一次盗窃”。这样的情况在我执业的内地是很少见的,公诉人既使心里认可,一般嘴上也会不服,更不会当庭变更指控。

不仅律师与检、法人员沟通顺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也能平等的与办案人员交流。以我开的一个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庭为例,还原一段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XXX,你是通过什么方式、渠道招聘按摩技师的?

被告人:通过技师相互介绍。

公诉人:你具体解释一下。

被告人:举个例子吧,我认识你公诉人,你给我介绍了审判长(笑场)。

公诉人心平气和:被告人XXX,你的这个比喻很贴切,很形象,但是不适宜今天的场合,你这样比喻贬低了我们司法人员,以后不能再举这样的例子。

被告人:是,公诉人,我错了,对不起(鞠躬)。

公诉人:好,那你是怎么认识我的?

被告人:我在洗浴做搓澡工的时候(这次连助理检察员都笑了)。

这样的庭审氛围,还是我执业以来第一次遇到,真心为合议庭、公诉人认真、宽容、客观、公允的工作态度点赞,这也是当地司法机关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个缩影:正义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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