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花品牌出圈,驰名商标侵权怎么定?

近日,“口红一哥”李佳琦因为在直播中的不当言论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网友对其“花西子眉笔79元不贵,应当反思自身原因”的言论,进行了许多二创的调侃,例如“需要79元人民币才能兑换一元的花西币”、“哪李贵了”。


    在一片舆论声中,国货蜂花再一次凭借“朴实无华”的商战突出重围,连夜上架3款79元的洗护套餐,并在文案中写道:“79元能在花花这里买到什么?”被众多网友调侃“走在吃瓜一线”。

蜂花商标被“傍名牌”


    据了解,上海蜂花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8月,早在1988年便申请注册了名为“蜂花”的商标,国际分类第3类。截至2023年9月12日,可在商标局官网查询到156条该公司主体的商标记录。


    但是小编发现,蜂花品牌也有过一次被“傍名牌”的遭遇,2012年深圳某日用品公司申请注册名称为“蜂花”的商标,国际分类第21类,随后该商标被上海华蜂日用品有限公司(蜂花关联公司)申诉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11449480号“蜂花”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裁定,原因如下:


    其一为引证商标(第683187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且与上海华蜂形成紧密联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间汉字部分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其三诉争商标不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相关公众,致使上海华蜂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综上,评审文书引用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其中第十三条第二款主要是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淡化原则


   案件中该争议商标侵害了驰名商标“蜂花”的权益,所以最终被予以无效宣告。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有跨类别保护的规定,也就是即使两个商标不在同一注册类别,名称一样也是对于驰名商标侵权的一种表现。

关于驰名商标被侵权的认定,一般采取淡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九条列举了淡化原则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弱化,即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弱化的判断主要考虑到驰名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即减弱驰名商标与其所有人在特定商品上的形成的唯一对应关系。例如贵阳老干妈公司与贵州永红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中,贵州永红公司将牛肉棒产品的口味标为“老干妈味”,将其和“麻辣”、“原味”并为一列,让消费者在看到涉案商品时直接联想到涉案商标,破坏了贵阳老干妈公司和生产的产品豆豉辣椒酱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

二、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对于驰名商标的丑化,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侵权人提供了假冒伪劣商品,而由于消费者混淆了商品来源,误以为劣质商品是驰名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进而错误地将对劣质商品的负面评价加诸于驰名商标之上;其二是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荣誉,例如食品类的驰名商标使用于马桶商品上,对驰名商标造成负面影响。

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主要是指侵权人的恶意搭便车行为,在明知晓驰名商标的市场影响力前提下依旧恶意注册。

与一般的商标保护不同,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的不止商标标识本身,还有蕴含于商标中的商誉。蜂花作为三十多年老品牌,其商誉在市场中价值较高,因此也能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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