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吗?

重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四种情形之内,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上述四种情形常常因大众的误读而被无限扩大。

婚外情俗称“劈腿”、“出轨”、“搞外遇”,这些是离婚最大的一种因素。不光是有男人婚外情,也有很多女人喜欢这种刺激的生活。那么因婚外情而离婚的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或是说能不能多分财产。

看一个案例:

原告诉被告因被告婚外情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要求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故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很多朋友都觉得很差异,这明显不是过错方吗?婚外情这种不忠实夫妻关系的行为都不能有惩罚性吗?

在生活中,一方觉得对方存在对婚姻不忠实行为既可请求损害赔偿。而在法律层面上,损害赔偿的行为已被法律所固定,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是法定事由,不得人为泛化理解。

婚外情等行为不必然等同于“重婚”或是“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重婚按字面理解就是进行过两次婚姻登记或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公开生活,而与他人同居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概念很好理解,所以也就这两样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其实,婚外情得不到法律的损害赔偿主张,但法律也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还有道德和其它的社会规范在监督人们的行为方式。

婚姻不宜,大家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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