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逻辑学(二)

1基本原理

一.同一律:事物只能是其本身

二.排中律:对于任何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判断都要有明确的“是”或“非”,不存在中间状态。

三.充足理由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

四.矛盾律:在同一时刻,某个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这样,又不是这样。

基本原理的另一个特点是,它是不能被证明的,因为它是不证自明的。

2灰色地带及认为灰色地带

灰色地带是指真相不能被清晰确认出来的情况。灰色地带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事物有时候并不是黑白分明的。

3万物终有其根源

每一个原因与其结果之间必然存在根本的相似之外。这就是说,所谓原因,它必能导致我们所观察到的结果,并将在结果上留下其特定的印记;每一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都将反映出其根源的特性。

4对原因的探寻不要半途而废

有时,我们不能发现问题的根源,仅仅是因为我们太懒惰,没有充分研究。有时则是耐心不够在作怪,对于要做的事情,总想着一劳永逸来解决。却无法发现问题的根源。

5区分原因

原因可分为:一.目的因 。对于行动来说,就是行动的目的,对于客观事物来说,就是它的功用;二.质料因。是组成事物的具体材料;三.形式因。是决定一个事物是此非彼的特殊性质。

6定义术语

在逻辑论述中,避免语义不清晰和模棱两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定义术语。定语术语的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将要定义的术语放入最相近的类别当中;第二步,确定其与同类中其他事物的不同特性。逻辑定义的独特价值在于它揭示了所定义事物的本质。

7直言命题

推理过程的目的,也是逻辑学的基本关注点,就是实列证明。最有效的论证,其结论都是直言命题,清楚明确地告诉我们事物的真相是什么。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命题可能在形式上是直言命题,但实际上它所表达的内容仍然可能不对,区分的关键就是看表达的话是主观意识,还是客观事实。

8普遍命题

一个普遍命题涵盖的对象比较广,但它并不必然就是不精确的。明确的语言表达在普遍命题中很重要,因为它能避免听众产生困惑的可能。普遍命题有两种形式:全称肯定命题(意味着“所有的”“每个”,它肯定了某个类别的所有事物的某种共性。)全称否定命题(是指“没有”的陈述,它强调某个类别没有某种特性。)和特称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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