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可以递交商标续展申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但是,商标续展仅限于最后一年有效期也就是期满前六个月内提交申请。若在最后一年内未能完成续展手续,则商标权自行终止。商标权是可以无限期拥有的。一个商标只有注册才能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先使用但是没有注册,在面对已经注册的一方,仍然是不会支持侵权的主张。
软件著作权中翻译权是指以不同于原软件作品的一种程序语言转换该作品原使用的程序语言,而重现软件作品内容的创作的产品权利。简单地说,也就是指将原软件从一种程序语言转换成另一种程序语言的权利。
“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因为,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国家为了管理需要制定的政策法规,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条例是著作权法的实施体现,而不是其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在第10条对权利内容作了较为详尽而具体的规定,指明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紧密联系,永远属于作者本人,即使作者死亡,其他任何人不能再拥有它。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是属于人身权利,但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即发表权行使一次后,不再享有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品一经发表,就处于公知状态,对处于公知状态的作品,作者不再享有发表权,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作品的使用权。 简而言之,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力,使用即失。
在我国,软件著作权采用“自动保护”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即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曰起自动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软件的属性即产生软件著作权,既不要求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也无须在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也不论其是否已经发表都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一般来讲,一个软件只有开发完成并固定下来才能享有软件著作权。如果一个软件—直处于开发状态中,其最终的形态并没有固定下来,则法律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条例(法律)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当然,现在的软件开发经常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软件可能会有很多模块,而每一个模块能够独立完成某一项功能,自该模块开发完成后就产生了著作权。所以说,自该软件开发完成后就产生了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 计算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先区分权利及作者的类型:对于著作人身权,也就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对于著作财产权,也就是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如果作者是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上述权利的保护期自创作完成时起算,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人用药品,指中成药(包括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烟草制品,指卷烟、雪茄烟和带有包装的烟丝。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和相应处理权。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等。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对于一份相同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不会授予两个人,但是可以两人共同持有。如果两个公司同时申请专利权,由这两个公司协商谁获得这份权力。
==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如果协商不成,专利局将驳回所有申请人的申请,即均不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抢注看时间,同时就协商,不行就都不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简而言之,看申请时间和使用时间,实在不行就抽签。
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关系的建立,通常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订立合同而成立。委托开发软件关系中,委托方的责任主要是提供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并不直接参与开发软件的创作开发活动。受托方的主要责任是根据委托合同规定的目标开发出符合条件的软件。关于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定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子受委托者。”根据该条的规定,确定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掌握两条标准:①委托开发软件系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由委托方与受托方以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因此软件著作权归属应当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对于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的,如事后发生纠纷,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仍应当根据委托开发软件的合同来确定。②对于在委托开发软件活动中,委托者与受委托者没有签定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对软件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其软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即属于实际完成软件的开发者。
简而言之,一个开发好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看合同约定,主要依照合同裁定,没有合同,软件归属开发公司方。
购买了正版的计算机软件后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将软件进行安装,并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且一旦如果转让了正版软件,应将其复制品销毁。甲公司将其提供给客户,是侵犯了工具软件的著作权。甲公司没有注册商标,并且没有描述商业秘密相关内容,所以不涉及商标权保护和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著作权是自作品完成之时就开始保护,所以甲公司当软件产品完成之后,该作品就已经受到著作权保护了,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购买的软件可以为了安全而采取备份策略,但是不能复制用以谋利。
软件许可使用一般有独占许可使用、独家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三种形式。独占许可使用,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实施独占许可使用后,软件著作权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软件著作权人自己不能使用该软件;独家许可使用,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实施独家许可使用后,软件著作权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软件著作权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普通许可使用,许可的是非专有使用权,实施普通许可使用后,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软件著作权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主要两点,权利人还能不能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能不能使用。
还有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在特定的法律条款下,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该软件。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通常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又称为源代码、源码)是采用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如C、Java语言)编写的程序,需要转换成机器能直接识别和执行的形式才能在计算机上运行并得出结果。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原理、概念、方法、公式、 算法等,因此对计算机软件来说,只有程序的作品性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体现其工具性的程序构思、程序技巧等却无法得到保护。实际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设计,如软件开发中对软件功能、结构的构思,往往是比程序代码更重要的技术成果,通常体现了软件开发中的主要创造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构成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两个基本法律文件。==在具体实施时,首先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适用条款执行,若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适用条款,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