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的处理

今年6月1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有几条规定是值得重视的,尤其是第3条“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第4条“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意见。

其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第7条意见,即:对利润表的调整,增设“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这2项。这是一条不小的转变。

 相当多的投资人比较重视利润表,不重视资产负债表;重视当期收益,不重视潜在收益及长期盈利能力。所谓的“其他综合收益(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在FASB那儿早有规定,“综合收益总额”被FASB称为“累积其他综合收益(Accumulated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这样,将影响综合收益的因素,纳入了损益表正表之中报告,就足以引起投资人的重视了。

 投资界的人喜欢用PE法来估值,其实不同收益的性质其差异是极大的,总而言之,按照是否是“主要经营活动”、“经常性”可以将经营活动分为4类:

 1、持续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益;

 2、非持续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利得和损失;

 3、异常利得及损失;

 4、此前期间的损益表报告金额调整

 真正对我们估值及对企业内在价值有见解的信息,就是第1类收益——持续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这也是损益表的主体。

 按美国FASB的处理,报告收益的报表,可以分为2张表:净收益表及综合利润表,净收益表报告经常性的收益及非常性损益,综合利润表则在此基础上再报告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未实现利得及损失。

 综合利润表的格式如下:

 一、净利润

 二、其他综合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值)的核算

 1、外汇交易调整

 2、未实现的证券持有利得和损失

 期间内产生的未实现的持有利得

 减:对纳入净利润中的利得重新分类调整

 3、最低养老金负债调整

 4、其他

 合计:综合利润(损失)

 国内的报表中,其实股东权益变动表的第3部分——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已经报告了这一块“综合利润”,其中第3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列出了4种情形:i.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金额;ii.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iii.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iv.其他。

 翻了不少中报了,绝大部分企业仍未报告“其他综合收益”,也未报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第一医药(600833)、浦东金桥(600639)的中报中,报告了这个“其他综合收益”的细节,并单列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总之,资产负债表才是企业最核心的报表,结合股东权益变动表来分析“其他综合收益”并区分“持续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益”是很有意义的。

 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关于“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规定

 七、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答:(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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