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把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吗?

小区业主唐某住在一楼,有一天将自己的住房改造成“小吃店”,对外营业。同楼的邻居对此行为极力表示反对,认为小吃店营业时产生的油烟会影响左邻右舍和上层邻居的正常生活,反对唐某用住房开小吃店。面对邻居们的反对声音,唐某表示自己的房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需要征得任何人同意。

《民法典》第279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小区是业主的居住场所,需要安全、安宁的生活环境。《民法典》第279条对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行为做了限制,明确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时,除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得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和在建筑区域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因此,业主改变住宅性质的行为必须得到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人反对就不能改变住宅性质。

具体到上述案例中,唐某想要用自己的房子开小吃店,除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需要得到本栋楼业主和其他栋楼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否则唐某无权用自己的房子开小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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