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无过错,雇员因自身原因死亡的,雇主承担补偿责任

赵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在a公司上班,一日,赵某于当日早上因自身疾病死亡。原告为赵某家属,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多万元。


在判断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时,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依次分析:

1、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

2、是否在雇佣活动中因提供劳务而受伤?

3、雇员对受伤是否存在过错?

退休后,一般进行确认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或诉讼较为困难,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雇主雇员之间确实是雇佣关系。

雇员虽然是在工作时候猝死,但是雇员的死亡并非外界因素,而是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并不是他人的行为或者受他人物件危险行为而发生的事故,不存在遭受人身损害一说,雇员的死亡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结果,雇主针对雇员的死亡来说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

虽然雇主对雇员因自身疾病死亡不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财产损失由雇员自己全部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程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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