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如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针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美国版权法专家Nimmer教授的论述,实施步骤如下

抽象概括法

1.将只构成抽象思想的部分排除出去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员在编写程序时,通常首先会确定程序应当完成各种特定任务或具备各种特定功能的目标,然后绘制出程序的编制流程图,用于确定程序的框架结构。接着程序员会在大框架中分出几个模块,每一个都用于解决一个特定的具体问题;而且该模块还可以再向下分为更多的子模块。最后,程序员会根据每一个子模块编写出源程序,并使隶属于各模块的程序之间相互协调。

2.将为逻辑和使软件具有效率所必需的代码排除出去

根据“混同原则”,当一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几种表达时,该表达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免导致思想本身被垄断。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中“混同原则”显然特别重要。这是因为虽然从理论上看,实施一种特定编程思想如使软件具备特定功能、实现特定任务的途径有许多,但使之效率最大化的最优途径只有非常有限的一两种。这实际上使得程序员只能首选这一两种有限的表达,而排除了使用其他表达的可能性。根据“混同原则”,这几种数量非常有限的以代码形式出现的表达就不能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将“标准程序”所对应的代码排除出去

在计算机程序编写过程中,程序员也必须使用特定的标准编程技术,以使计算机程序能够根据特定的软、硬件环境实现特定功能。这些与标准编程技术所对应的代码也应当在比较软件之间的相似性时呗排除在外。以下的软、硬件环境因素决定了许多标准的编程技术。

(1)硬件标准

(2)软件标准

(3)硬件制造商要求的标准

(4)通用编程技术、商业惯例和用户习惯

4.将从公共领域获得的程序部分排除出去

5.对剩下部分的相似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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