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玄清|《民法典》必学的重要变化

 一、《民法典》“第一编总则"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

(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八)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

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

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

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四)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五)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

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六)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

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

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

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居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士地上的房屋

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增加规定居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九)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十)担保物权

主要有:

(1)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2)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

(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8)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9)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三、《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

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

同的违约责任

(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

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订立合同。

(三)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

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

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

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

(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按受或者无需接

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然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五)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民法典》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

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

处理。”

(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

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

为没有利息

(七)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

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八)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

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

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

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

优先购买权。"

(九)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民法典》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

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十一)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

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

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

1.《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

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

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规定了对列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

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

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

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五)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民

法典》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

照适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六)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

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

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

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七)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

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

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

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八)肖像权

《民法典》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九)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

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1.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

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

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3.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

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4.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十一)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扰养费、赠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十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

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

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

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

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民法典》还有一个重磅内容值得关注-

一婚姻家庭编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内

容。

(三)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

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四)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五)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

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七)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婚姻请

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内提出。

(八)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

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

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九)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

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十)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

1.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

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2."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

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

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十一)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

认亲子关系。”

(十二)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

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中请。"

(十三)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

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

当准予离婚。

(十四)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

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

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

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

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

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十五)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十六)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十七)收养关系

1.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6.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六、《民法典》"第六编继承"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

的继承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

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

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肋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

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

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至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

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遗嘱继承

1.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

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

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以及年、月、日。"

2.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民法典》以前的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

《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删除了以前继承法关于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五)遗产的处理

1.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

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

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

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

所有。

(六)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七、《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

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

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

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

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

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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