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事55:飞来横祸(下)

官司让楼上的住户很是委屈,明明不是我们做的事,为啥还要告我们,好几家约好了上了101,小徐把法院的判例拿给他们看,事情远比这里的还严重,最后还上诉到了中级法院,依然被判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侵权责任法》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住户向外抛物或者物品坠落,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害的,如果查不出肇事者,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当然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也可以免责,如在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发生损害时,有证据证明不在家中、没有抛掷物、没有加害可能性的话,是可以免责。但119幢掉下的砖头属于坠落物,除了交付后还保持着毛坯房状态的住户,其他人要自证清白确实很难。

对于被告住户的心情,李天明很是理解,谁摊上这样的官司,都会忿忿不平,看似使用的公平归责原则,用小的不公平来换取大的不公平,但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的同时,让更多的无辜者受到了牵连,这其实并不是公平,而是在和稀泥,当然属于没办法的办法。

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到责任,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行政甚至行驶责任。关于坠落物,如果是因为使用人的疏于管理,比如晾衣杆未固定好,一般的风雨造成脱落致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义务,对墙体进行及时维修,造成外墙体镀层起翘脱落,也要追究侵权责任,这些都是民事责任。如果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高空坠物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还构成过失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故意实施高空抛物的,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特定情形还要从重处罚。即使没有触犯刑法,也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

沙江法院审理案件的当天,62户住户委派代表参加诉讼,法院依原告的申请,追加开发商、南湖物业为共同被告人,同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居委会以及全市物业公司经营者参加,省市县三级媒体和吃瓜群众,共三百余人旁听庭审,整个大法庭满满当当都是人,足见大家对案件的关注程度。

案件的事实和损害的结果,双方没有争议,关键是补偿责任的承担,己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释明,对精神损失不予支持的理由进行了解释,让大家对立法的本意达成了共识,最后法庭组织大家进行调解,62户住户各补偿1000元,物业公司补偿3000元,其余5800元由开发商承担。

庭审结束后,记者进行了专访,原告朱福全表示把这15000元,全部用作安装小区监控的资金,开发商、物业表示,其他的费用由两家共同承担。事件虽然告一了段落,但沙江各大媒体热议了一个星期,大家对高空抛物有了足够的重视,各个小区都成立“禁抛”纠察志愿队,揪出了多起抛物的害群之马,还真有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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