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中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布雷特有借助这本图书获得经济收益的合法权利吗?利用诸如ChatGPT此类工具产出的AIGC作品具有版权吗?如果具有版权,该归属于谁呢?
(AIGC时代,内容产出速度实现巨大跃迁)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不妨先看一个有趣的“故事”:有一位摄影师采用各种方法训练了一只猴子,让它按下相机的快门,从而拍摄到了猴子的自拍照。那么这张自拍照受版权法保护吗?如果有,猴子和摄影师,谁又是这张自拍照的版权拥有者呢?
显然,由动物(例如猴子)创作的作品通常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因为版权法通常要求创作者是人类。那么,如果我们考虑摄影师通过诱导或指令帮助猴子完成拍摄,摄影师是否可以被视为这张自拍照的作者并享有版权呢?相信你在看完后续文字后,心中自然会有答案。
貌似猴子的自拍照与AIGC相差十万八千里,原因在于从AI发展情况来看,猴子远不如当前的AIGC工具。但此故事蕴含的核心问题却与AIGC密切相关,即AIGC作品拥有版权吗?版权又属于谁呢?
问题解答之前需要率先明确概念:AIGC是何物?其实,AIGC并不是一个具备灵感和创意的实体所创作出来的,它仅仅是依靠大数据和复杂的算法生成的内容。AI生成工具可以分析和理解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数据形式,然后以特殊技术方式将它们融合在一起,创造出新的作品,如文章、音乐、绘画等等,便是AIGC。这个创作过程是否足以让AIGC作品拥有版权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考虑AIGC侵犯人类作者版权的概率以及AIGC产出者的非人类角色。
(人类发号施令下完成的AIGC,版权归于何处)
AIGC侵权仅仅是小概率事件吗?
让AIGC版权问题变得扑朔迷离的因素是AIGC作品所依赖的数据源。AIGC作品的产出建立在对大量数据进行学习与处理的基础上,而这些数据中可能包含有人类版权的文字、图像或音频材料。如果AIGC作品包含了受版权保护的元素,那么作品的版权问题就变得更加棘手。有些AI技术专家认为,AIGC侵犯版权的概率非常低,因为在数以亿计的训练数据面前,担忧生成结果与某一受版权保护作品相似显得有些杞人忧天。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的Andrés Guadamuz教授指出:“经过训练的机器模型最终通常会产生与原始图像不同的新图像。”但是,最新的研究也表明,在某些情况下,AIGC作品与数据集中的作品相似度超过50%的可能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个问题不能被忽视。所以,如果AIGC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数据原作者的侵权,那么作品自然就不能拥有版权。
AIGC产出者的非人类角色是否影响版权认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版权法通常旨在保护人类创作者的权益。这些法律规定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分发和修改等权利。对于AIGC作品,情况则变得更加复杂。因为AIGC的产出者(AI生成工具)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它无法享有版权。不过,法律体系正在不断演变,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考虑将AIGC作品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将其视为一种“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例如,印度版权局首次将人工智能工具“RAGHAV”人工智能绘画应用程序认定为版权艺术作品的合作作者。这个案例中,知识产权律师安吉特·萨尼(Ankit Sahni)是该艺术作品的另一位作者,并已被注册为版权所有人。这引发了一个问题:AIGC作品是否应被视为具有版权?如果是,那么这些版权应归属于AIGC本身还是其操作者?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版权的认定有两大国际共识标准:一、人类创作,二、具有创造性。在人工创作方面,AIGC原生作品(人类不予修改)的内容产出完全依靠AI生成工具,自然非人类创作。那么,向AI生成工具发出指令的人类创作者,是否可以视为辅助创作者乃至最终创作者呢?我们可以从一个实际案件出发:
美国艺术家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创作了一本名为《Zarya of the Dawn》的科幻漫画书,该漫画书的部分图像是由人工智能平台Midjourney根据卡什塔诺娃的指令创建。作者将该书提交给美国版权局申请注册登记,最初该书获得了版权登记。随后,美国版权局推翻了之前的决定,并于2023年2月21日发布了一项新的决定,准许漫画《Zarya of the Dawn》的整体注册,但缩小了注册范围,明确排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材料部分(即Midjourney 根据卡什塔诺娃的提示指令自动生成的图像),即那些由Midjourney自动生成的图像则不予保护。
(美国版权局对于漫画《Zarya of the Dawn》的注册回应)
美国版权局做出上述决定的考量因素之一是人类参与创作过程的程度。Midjourney自动生成的图像,卡什塔诺娃只是为此AI系统提供了目标生成图像的提示和参数,这种提示和参数并未证明卡什塔诺娃对Midjourney结果的输出有足够的控制权,无法使她有资格成为这些AIGC的作者(或合作作者),因此无法获得版权保护。
从这一案件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版权局对于人类创作者向AI生成系统提供提示与参数并不足以视为AIGC的作者\合作者的版权归属态度。
反观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态度与做法呢?
资料二:2018年9月,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有关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的分析报告(利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因不满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故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百度告上法庭。2019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北京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利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起案件被称为我国首例AIGC著作权案,法院明确认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
资料三:2018年,原告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创作的股市新闻。当天,被告盈讯科技也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了相同的文章。2020年1月,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定,Dreamwriter作为创作工具,在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中体现了原告的创作意图,其内容具备独创性,因此被认定为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这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
(关于AIGC版权问题,中国法官已做出部分判例)
国内这两起有关AIGC版权纠纷的案件,不同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中国官方裁定机构目前对于AIGC作品版权认定的关键标准在于创作者的意图以及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这需要视AIGC作品的整个完成过程与结果表现而定。
我们看到不同国家对于初生的AIGC是否具有版权在细节认定上存在一定分歧,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可以用拓世AI律师获得部分答案。
(拓世AI的AI律师功能对AIGC版权问题的回答)
在AIGC时代,我们正面临着版权问题的全新挑战。虽然法律体系正在逐渐适应这一变革,但在这个领域还有许多未知数。我们期待更多法律法规的出台,以适应AIGC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在伦理和道德方面进行深入思考,以找到平衡点,确保创意的自由和版权的合法性。无论如何,这个问题将继续受到广泛的关注,因为AIGC作品的版权归属关系将深刻影响我们文化和创意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