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代孕弃养事件法律问题浅谈(一)

笔者每天想随便写一写,今天就说说郑爽这个事吧,郑爽这事过去了,大概好长时间,但是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倒是耐人寻味,估摸大概这事能写好几个专题,今天就来谈一谈管辖这事吧,因为管辖这事儿是解决所有民事法律问题的前提,也就是说,这事儿到底是归中国法院管,还是外国法院管?

中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的问题?

首先对问题进行定性,网传当事人当中男方为美国国籍,而郑爽是中国国籍,这个郑爽到底是不是中国国籍?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现在就按照具有中国国籍来算,而这个代孕合同显然就具有涉外因素,我们先不来谈代孕合同的效力,因为这事需要很多前提进行铺垫,今天单谈代孕合同的管辖问题,对于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领域内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当中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明示选择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如果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也就是说,这个代孕合同当事人,一方为美国的代孕机构,或者说是代孕母,而另一方就是郑爽本人,因而这就涉及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如果郑爽的代孕合同做的足够专业的话,那么其中肯定会有一款约定,因代孕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美国科罗拉州法律,因为科罗拉多州承认代孕的合法性,只有这样做,才能尽量的排除掉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以上述条款存在为前提,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其中的一方或者两方向中国法院起诉时,中国法院能否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呢?

那么,依照上述中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当中的法条规定,如果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话,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了如下几种(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其中不涉及代孕合同,那么这条规定不适用,那么就应当探讨后一句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的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法律,那么在此就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进行解释,也就是说,代孕合同是否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而其中什么叫做公共利益呢?如果法院在写判决书,如果依据这个规定的话,也应当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的确证和说明,互联网上有很多人说代孕合同本质上是对女性的剥削和雾化,也就是说是应当取缔和坚决抵制的,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代孕合同本身就应当无效。正像是罗翔教授所说的那样,千万不要认为一个人的身体完全属于自己的,不要认为一个人对其身体有完全的处分权,如果果放任这种行为发生的话,只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那么上述理由似乎不构成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那么我们继续进行推导,我们知道一个社会有它存在和发展的坚实基础,而这些坚实基础,构成了一个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基石,其中有一种其师就叫做公序良俗,它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这里的善良风俗,比如说一夫一妻制,比如子女有赡养辅助,爱戴老人的义务,等等,这些那么当然,可以将子女应当为母亲亲生列入善良风俗当中,也就是说,母亲十月怀胎,亲自抚育幼儿,这种传统道德构成了一个国家和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那么在法院进行自由裁量的同时,当然可以将这种情形归纳在善良风俗当中,那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话,中国法院可以依据这条规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也就是说燕事情发生后,应当先讨论它的前提,郑爽担任合同有效无效应当以哪国的法律能够管辖进行判断为前提,当中国法院确定能够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对后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处理,那么无论论法律上怎样规定,我们当然可以对郑爽进行道德上的批判和谴责,在这一点上,毋庸置疑。

今天先说这么多吧,如果喜欢我的帖子或者想交流的,欢迎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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