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保证人之间的追偿

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在配套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该问题在实务界可能存在争议。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700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该条规定来看,似乎保证人之间不能追偿。民法典的授课老师授课时赞同不能追偿,但未区分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情形。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8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该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519条规定了【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规则】: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责任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对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责任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该条也规定了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

故,若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可以追偿。若为一般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不能追偿,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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