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七种颜色:正义

本文约3000字,阅读全文约需要9分钟

「引语」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丹宁勋爵


正 义

如果我们用三棱镜对准一束阳光,可以看到折射出的七色彩虹。

同样的,如果用一种特定的三棱镜对准法律,我们也能看到七种法律的颜色:正义、秩序、自由、功利、平等、安全、民主这七种价值。

今天,我们来谈谈正义。

请问大家,如果有人宣称其制定的法律没有一丝一毫的正义,有多少人会认同这部法律?

前面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但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觉得我们首先应当弄明白我们所在乎的正义究竟是什么,以及我们为什么这么在乎正义?



一、什么是正义?

在英语中,司法与正义是同一个词:Justice,同样的,对于正义的追问贯穿了西方思想的历史: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在于守法、正义在于至善。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国家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国家的正义就是国家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统治者用智慧治理国家,守护者凭勇敢保卫疆土,生产者以节制从事生产,从而使国家处于安全稳定之中;而个人正义就是,每个人发挥自己的天性,从事最适合自己天性的职业,各守其职。

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正义是一种美德,即个人的公正或公平的心灵、行为和品性。社会正义是通过社会分配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来调整社会成员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各个社会成员“各得其所”。

斯宾诺莎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在社会状态下,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是正义和非正义的根源。

洛克说,人们为了协调关系而订立了社会契约,成立了代表国家和政府。正义是服从根据自然法构建的国家法律。

卢梭把来自良心的正义德性和来自法律的正义规则视为实现普遍正义的两种手段。

康德主张正义体现了基于人与人之间平等自由的正义关系和秩序。国家和政府是人民签订契约的结果,因此国家必须依法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自由和平等作为正义的基本价值。

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是法律实证主义的著名代表,他认为正义就是服从法律,正义行为是实证法律规定的行为。

凯尔逊认为,正义观念与人们的宗教、哲学和政治观点互相交织,不能说孰对孰错。因为仅凭理性不能完全解决正义问题上的各种争论,所以我们试图用法律的确定性为锚,使得正义这艘不确定性的船加以固定。

罗尔斯将正义理解为“公平正义”,其中之一是前提公平,即这个正义原则是在公平的原始状态下达成的。其二是结果公平,正义原则所指的是公平的契约产生的是一个公平的结果。

诺齐克正义论的前提和核心是个人权利,同时他认为正义是程序,不受程序最终状态的影响。

经过许多前人对于正义的定义,我们在试着给“正义”下定义的过程中会发现难免陷入形而上学的追问中,同时对于“正义”所下的定义大多需要借用秩序、自由、效益、平等、安全、民主这几种价值加以解释,但保证或保护一种价值,必然就放弃或者损害另一种价值

正义作为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包括秩序、自由、效益、平等、安全、民主六种价值,不同的正义观只是对这几种价值的不同抉择和不同排列,比如康德对自由的推崇,卢梭对平等的偏爱,功利主义者对效率的向往,以及霍布斯、黑格尔对秩序的重视,都体现了他们对其中某种价值目标的追求。

许多人都试图在正义的道路上寻找一个方向,比如在《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这一书中就曾指出导向正义的三个方向:效益、自由、道德,其中效益与自由在后续的系列中会讲到。

关于道德,我们在一步一步讨论什么是正义的过程中即已经渐渐看不清脚下的路,如果再往道德的方向走去,那就不仅仅是失去脚下的路,而且更是迷雾重重不知归途。这是因为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不同主体道德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将会使正义千人千面,更加无所适从。

我也曾试图对“正义”进行定义,但经过苦苦思索之后,前人均已讲述完毕,大多正义观的实质内容都不外是对秩序、自由、效益、平等、安全、民主这几种价值目标的不同理解、抉择和组合罢了。

局限于个人所处的时代、环境、个人学识,我本人尚未能突破先贤对于“正义”的理解,如果大家另有高见,请一定及时告知。



二、为什么要正义?

从心理学的层面进行探究,我们追求正义的第一个原因在于这是源于我们自发的精神过程。在我们思考着为什么追求正义之前,我们已经不自觉地走在追求正义的路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人性本善。

我们的“心”是头放任的大象,我们的“智"是具备掌拉能力的骑象人。骑象人的工作就是服务大象。

骑象人是有意识的论证、推理,而大象就是自发的精神过程,它发生在我们的意识之外,却实际操控着我们的大部分行为。所以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有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因为这种意志生而有之。

人们的本能反应会对他们的推理会起到导向性作用,尽管道德推理在这时候属于“事后诸葛亮”。

但在此我还是要说明人们追求正义的第二个原因:法律是由人所实施的,而法律实施的后果可能落到每个人自身上。

前半句话“法律是由人所实施的”,说明的是“人”这个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的人所理解的“正义”或许天差地别。

正义有着一张海神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所以我们希望可以看清正义这张脸,由不可控变为可控。

后半句话“法律实施的后果可能落到每个人自身上”。那是因为法律的适用可能导致每一个人身上,某个过程的不正义可能迁移到任何一个人身上。

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人是一种会想象的动物,更是一种会共情的动物,任何一种非正义都可能与自身相关,这也是人们追求正义的原因。

“法律是由人所实施的,而法律实施的后果可能落到每个人自身上。”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人们希望作用于自身的法律是自己所了解的,是确定的”,这就是人们关心正义的原因。



三、我们如何适用正义?

虽然我们无法明确定义正义,但正义可以进行分类,正义有一种分类,可以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正义的结果,而程序正义是实现正义的过程。丹宁勋爵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实现正义的过程必须走出盲盒,以一种透明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正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程序正义。苏格拉底拒绝好友相助越狱,而遵守雅典城邦的法律对他不公正的判决,他所坚守的就是程序正义。

再举一个我们现实中法律上程序正义的例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我们可以要求警官、检察官、法官进行回避的根本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他们可能有利害关系,另一个是他们以其他身份介入案件,可能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这就是程序正义。

再比如,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也有程序正义的体现。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即每个人的地位是不确定的,规则的制定者并不会必然受益,这样才能保证结果的正义。举一个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在生活中运用的例子,三个好友聚餐后抽签买单,制签人一定要最后抽签,这是对无知之幕的变通适用,因为制签人享有了制签的便利,所以要让出“先手”,最后抽签。

刑法所贯彻的疑罪从无原则,其实也是一种在程序上让出“先手”的体现,因为刑法是强大的国家机关“先手”制定的,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愿意放弃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知道“疑罪从无”原则并不是理所应当的司法惯例,在中国古代有过“疑罪从神”的原则,将个人的生命交给占卜师来决定,更多的是“疑罪从轻”,只是降低处罚,并不免罪。

关于如何适用正义,正是由于实质正义千变万化、难以捉摸,所以我给出的回答是:重视看得见的程序正义,设立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维护看得见的程序正义

在最后,让我们对一开始的那个问题换个方向,如果有人宣称制定了一部法律饱含正义,大家千万要小心。请记住,法律中的正义无法单独存在,正义是由多重不同价值的取舍、排序,在一定程序的规框架下实施的。如果你无法找到正义薄纱下隐藏真正的价值,那我们就要对这个“正义”心存警惕。

正义就像一道白光,强光等于至暗,一样会使人失明。

你可能感兴趣的:(法律的七种颜色: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