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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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税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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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计算

预备知识: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白酒从价兼从量
销售收入X20%+销售数量斤数X0.50元
5、1吨白酒=1000公斤=2000斤
6、甲类啤酒3000元以上每吨,乙类啤酒3000元以下每吨
7、关于包装物相关:

(1)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逾期,在销售时一起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与消费税;
(2)其他货物(包括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应该视其是否逾期,如果没有逾期,且在一年之内的,则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如果逾期或者超过1年不再退还的,则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而对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由于消费税是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即使过期,也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例题:

1、酒厂本月生产白酒2吨,销售1.2吨,单价6000元/吨(不含税),另发放500斤同类白酒作为职工福利,计算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
分析:

1、白酒为从价从量计算,所以需要将吨转换为斤来进行计算
2、作为职工福利的白酒视为销售计税,计税价格为6000元每吨
3、计算每斤单价,然后在计算消费税

解题过程:
销售从价部分:
销售从量部分:
福利从价部分:


福利从量部分:
根据白酒消费税公式:
1440+1200+300+250=3190(元)

2、某啤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以2800元/吨的不含税价格向某大型超市销售A型啤酒500吨,同时收取3个月期限的啤酒包装物押金5万元;对外零售B型啤酒100吨,取得零售收入46.8万元,收取3个月期限的包装物押金4万元。该啤酒厂2014年1月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分析:

1、包装物押金要记入消费税计算中
2、确定A型B型啤酒分别为甲类还是乙类
3、根据公式直接计算即可
4、2014年增值税税率为17%

解题过程:
确定A型啤酒的类别:

为乙类啤酒。
确定B型啤酒的区别:

为甲类啤酒
根据啤酒消费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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