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华被拐24年的“儿子”终被找到!可养父母怎么办?

最近看到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

电影《失孤》的原形——郭刚堂,终于找到了失散多年的儿子!

《失孤》情节感人至深,但很多人不知道,这是一部根据真实事例改编的电影。

1997年,山东聊城郭堂刚2岁的孩子被人贩子抱走了,悲痛万分的他刚开始了漫漫的寻子路。

24年来,郭刚堂和妻子几乎日日夜夜在思念,在寻找自己的孩子。

郭刚堂骑着摩托车,四处寻找孩子,骑行40多万公里,报废了10辆摩托车。

苍天有眼,片中父亲寻子虽15年未能如愿找到儿子,而戏外郭堂刚终于找到自己的儿子了。

7月12日上午,有关部门证实,在警方“团圆”行动中,郭堂刚终于找到失踪24年的儿子了,两人DNA比对成功。

刘德华、井柏然等电影《失孤》的主演纷纷发布视频,向郭刚堂表示祝贺。

刘德华说:“ 向公安机关多年努力致敬,盼望更多离散家庭早日团圆。”

24年的骨肉离别,确实不容易。

1997年,9月21日下午6点,2岁半的郭新振(又名郭振),就在自己家家门口玩儿,天刚擦黑,他失踪了。

实际上,孩子是被路过的一男一女盯上了,悄悄绑架。孩子被拐到手,两人迅速乘坐长途车返回河南将孩子贩卖。

当时为了帮助他寻找孩子,全村人凑集了5万多块钱,郭刚堂开着摩托车四处奔波,走了50多万公里,也没找到自己的儿子。

但郭新振其实就被卖到了临近家乡50多公里的河南某地,被当地一户人家收养,并成为一名人民教师。

一开始大家还真心替郭家人高兴:不容易啊,24年的寻子路,终于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下,找回了亲生儿子。

但网友们听到郭刚堂说了这么一句话:“对于儿子养父母,我们就当多了一门亲戚。如果孩子愿意孝顺养父母,郭家会坦诚接受,发自肺腑地尊重孩子的决定。”

不免有些愕然。

为了亲生父母与养父母双方能够有一个情感平衡点,也为了孩子以后不在两对父母之间为难,郭刚堂做出宽容的决定,也是情理之中。

对于孩子来说,这的确是个两全其美的结局。

只是很多网友并不买账。

网友们认为,他们不是“养父母”而是人贩子的帮凶,纵容他们就是纵容社会的不正之风。

人贩子的背后的买主,才是罪恶之源

的确,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宝贝回家”的创始人张宝艳曾经揭露:

人贩子的背后,是买主。不叫“养父母”就是“买主”,他们是一个非常自私的团体,他们才是拐卖犯罪的根源。

他们花大价钱买孩子,也是人贩子丧失良知的根本原因,在我们看不见的角落,有大量的群,在做着买卖孩子的勾当。

他们有性别要求,年龄要求,而符合这些要求的孩子,就会成为人贩子眼中的“人肉商品”。

更可怕的是,这类型的群组中已经形成反侦察意识,一旦出现有关的社会新闻就会规避风声,把拐卖儿童的实质变为私下收养。

正是因为总有人有买孩子的需求,才有了拐卖孩子的团伙为了追逐利益铤而走险。

如果不从源头上制止这种利益链输送,贩卖孩子的罪恶将永难消除!

买家入刑,已成全民共识

郭新振养父母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收获一家亲人。

如此“和睦”的结局实在令人气愤。

若在法律层面对这种人和事不加以打击,势必会导致更多的人贩子步其后尘。

好在经过10几年各方努力呼吁,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售卖被拐妇女、儿童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成为一大亮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罪,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死刑。而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买家入刑,已成全民共识。

有黑暗的需求,就有铤而走险的强盗。

终结他们,才可能最终意义上的终结“贩卖儿童”的罪行。

符合法律条件的收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唾弃非法行为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非法行为的滋生原因有一部分来自于合法渠道的缺失。

生活中确实有人由于各种原因想收养小孩,但苦于找不到正规途径,最后误打误撞着了骗子的道。

其实,我国法律对于收养有着明确的规定,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一、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由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判断事务的能力,因此,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合法的送养人有哪些?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这里的监护人主要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以及与孤儿的父母亲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者朋友。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二)社会福利机构。在我国,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慈善机构,一般称作社会福利院。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对于亲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个前提条件外,收养法还规定了如下限制:(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包括须经已离婚的原配偶同意);(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三、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及良好的品行。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

(七)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当然,除了满足上述的条件之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不管是作为送养者还是收养者,希望大家在做决定的时候都不要一时冲动,更要走法律的正规途径。

因为我们不仅要对孩子负责,更要对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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