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辞退了,公司不肯赔钱,咋办?

曾经有2个朋友先后问过我这个问题:我被公司辞退,公司不肯给补偿,怎么办?虽然我是HR,可从未操作过此类员工关系案件。但总不能用“不知道”怼回去吧,这也太缺乏职业素养了!

为此,我结合法律法规,以及以旁观者角度亲历过的案例,总结出以下劳动者被辞退的4种情况,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补偿/赔偿。再遇到类似问题就可以快速回答啦!

情况一:劳动者无过错,但用人单位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企业有困难,无法维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俗称N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况二:劳动者无过错,单位无合法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注意,情况一企业无过错,用的是“补偿”字眼;情况二企业有过错,用的是“赔偿”字眼。)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情况三:劳动者严重违章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举证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况四:此外,符合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注意,“代通知金”不是法律术语,是一种习惯说法,来源即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文不但适用于被辞退的劳动者,也适用于要辞退员工的企业。总而言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要守法,这是做人和做企业的底线。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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