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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

     办理房产公证时,应当在被继承房屋的所在地公证处进行。

一、法定继承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经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则需要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相关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子女、父母情况证明以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材料、证明。

二、遗嘱继承应当提交的材料

      1、前款1、2、3、4、项中要求规定的材料、证明;

      2、有效的遗嘱;

      3、若有遗嘱执行人,则应当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4、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材料、证明等。

房产更名

一、必备材料

      1、登记申请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境外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4、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

      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继承误区

误区一:有没有遗嘱随便,有法定继承就行

      实际上,遗嘱继承的效力是优于法定继承的。

误区二:立了遗嘱就能万事大吉

      立了遗嘱还需要考虑遗嘱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能够顺利进行。

误区三:遗嘱需要继承人接受

      立遗嘱并不需要征得继承人同意,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误区四:继承人们没到齐,遗嘱没法立

      立遗嘱时并不需要继承人们到场,但继承时,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到场。

误区五:只要是和我有关的权利都可以在遗嘱中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给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以及家禽。

误区六:只要是我的血脉,就该有一份继承份额

      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则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误区七:不赡养老人的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不赡养老人的继承人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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