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月就该释放回家了,李姐却高兴不起来,焦虑到每天睡不着。胸口每天都痛,但她却不看医生,她自己清楚是怎么回事。
上一个释放人员,人家每天在监室倒计时,毫不顾忌别人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五年这些人员的感受。
相比人家,她俩的感受差别太大。
罪名不一样,感受不一样。一个是非法拘禁,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的,李姐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称“非吸”。
李姐在在九几年时跟随老公在外地卖夜市,城管查得严就回家了。回家后也在断断续续卖夜市,两口省吃俭用攒了一部分钱。
邻村有个老于头来李姐家做她的工作,让她把钱放到他的投资担保公司。其实这个公司不是这个老于头的,他只是担保公司在县城的一个分点。李姐清楚老于头的为人,就相信老于头的话把钱放他那里了。
这一放就是半年,利息本金及时到账,李姐觉得这事靠谱。老于头为了扩展业务就让李姐做他的业务员。李姐认为这样的生意来钱快、赚得多、不费劲,就开始劝说周围的人。自己的钱加利息也都全部放进去。
刚开始业务做得顺风顺水。慢慢知道的人多了,就有人主动找到李姐要把钱放到李姐这里。
李姐的侄子因为一次意外在工地受伤,除了头能动,剩下的部位都动弹不得。工地赔偿了他四十多万,他才三十多岁,上有老下有小,媳妇和他商量后就把钱放到了李姐这里。
半年的利息很快到账,全家很开心,觉得不用为养老养小发愁了。为了庆祝找到一个好生意,全家到县城大吃一顿,又到超市大购物,当然李姐的侄子没有去。
全家已计划好下次利息到账要购买的电器,日用品,就等钱到账了,但是等来等去却没等到利息。
侄媳到李姐家询问情况,李姐答复说再等等。等等就等等,项目运作需要时间。可是李姐从五月推十月,从十月推十二月,全家急了。急了也没用,除了催就是催,没有办法了,只能听天由命。
自打开始无法付给客户利息,李姐的血压也是直往上窜,一度达到二百三。
李姐的八十岁的老母亲看着她为难成这样,就把自己攒的的一万元拿出来,让李姐给客户。妈妈说“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家家都不容易”。
李姐的老公本来在村里说话都是有份量的人,有一次在村里有人问他什么时候还款,他无地自容,再也不敢出门了。李姐被送到看守所,她老公一次也没去给她送过衣服和钱。李姐去监狱后,见了一次家人,老公的嘴歪了,腿瘸了。李姐想哭但咬住嘴唇不敢哭,怕老公心里不好受。一直强调自己很好,不用家人担心。
李姐的女儿已参加工作,儿子十六岁还在上学。她自首来到看守所后,每周五就开始心情变差,焦虑,急躁,因为孩子周五回家了。等到周一孩子上学了,李姐的情绪才稍微好一些。在家时儿子说“妈妈你别急,咱们慢慢赚钱还人家”。可是孩子,你知道得还多少钱吗?但不管是多少都得还。
从二月到十月无法返还客户的钱,李姐都在积极和总公司沟通。总公司答应给钱,但就是一直拖着。李姐这八个月度日如年,十月份,李姐等不了了,压力太大,她决定投案自首。
来到看守所,李姐的心里舒服多了。但随着刑期的临近,她不敢想出去怎么面对那么多客户,怎么面对那么多家庭。
我有个朋友把自己的存款都放投资担保公司,并且把自己的一套房卖了的钱也放进去。收利息的那一段,他工作都不干了,月月吃着小万把的利息。现在的他是努力奋斗的小青年,比原来工作还卖力。却再也不提及此事。
我老公的舅舅和大姨也把钱放到了这样的公司,损失了几十万。他们事后说,知道你家缺钱,早知道把这钱给你家也行啊。
我只想说,我提醒过你们不要上当,你们还是忍不住高利息的诱惑上当了。
在面对高利息的诱惑时,他们还会告诉你他们有特别好的项目,项目有前景还赚钱。纵然人家说的天花乱坠也要保持理智,多问问自己,人家为什么对你那么好?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解释,需符合四个条件: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李姐的案子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她对自己犯的罪已供认不讳。刑满回家后就要开始赚钱还账了。
不管是找工作还是用钱生钱都要擦亮眼睛,看清楚神秘面纱的背后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