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与时间》读书笔记第二章第十三节以一种另有基础的样式为例说明在之中。对世界的认识。

1如果在世界之中是此在的一种基本建构,如果此在不仅一般地活动在世界中,而且特别按日常活动的样式活动在世界中,那么“在世界之中“也就一向已经在存在者层面上被经历着(如上一节所说先于现象学的经验)。完完全全的隐而不露将是不可思议的(肯定有人认识到,但没有上升到哲学学术层面,例如尼采三变。所以如下所说是不明确的)。尤其此在具有一种对他的自身存在的领会,尽管这种领会的作用可能还是那么的不明确,然而往常只要一涉及到“对世界的认识”这一现象,存在之领会总是陷入“外在的”、形式上的解释(陷入主客之中)。这种情况的标志是:如今人们习以为常仍把认识当作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而这种看法所包含的“真理”却还是空洞的。主体和客体此在和世界不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不是一分为二的也不是一体两面合而为一的,而且完全不同,却又有联系。此在存在论是基础。)。

——没感觉和上节有什么不同。


2即使在之中在存在论上首先由进行认识的在世来规定,首需解决的任务仍是从现象上描述认识之为在世界之中的存在和向着世界的存在(现象学的意向性被海德格尔改造了。胡塞尔的意向性包括意向对象和意向内容的结构统一。而海德格尔把意向性改造为“向...存在”和“在...中存在”,“向...存在”即是意向对象,具体内涵是指向性;“在...中存在”即是意向内容,具体内涵就是存在状况)。

当对这种存在关系有所反思之时,被称作自然(世界)的那个存在者,作为被认识者,乃是当下给定了的。于这个存在者处碰不上认识活动本身。如果认识确乎存在,那么他只属于那个去认识的存在者(世界不会认识反思,人才会)。

然而即使在这个存在者身上,即在人这种动物身上,认识仍然不是现成的。认识无论如何不能像肉体属性那样从外部加以规定。既然认识属于这个存在者,同时却又不是外在性质,那么认识就一定是内在的(现成性指在手状态,是从外部去凝视。同样,作为抽象存在者“认识”本身则不是现成的,因为每个人不同,不是固定的,不能像现成物可以被凝视?)。人们越是这样明白无误的主张认识首先和本来是“内在的”,主张认识同物理的和心理的存在者的存在方式其实一无相同之处,人们就越是无条件的相信:在认识的本质问题方面,在主客体关系的澄清方面,他们的见解已经深入了。

——谈认识很危险,因为本身就内置一个主体。

因为只有现在才可能产生出这样的问题来:这个进行认识的主体怎么从它的内在范围出来,并进入一个不同的外在的范围(问题一)?认识究竟怎么能有一个对象(问题二)?必须怎样来设想这个对象才能使主体最终认识这个对象而且不必冒着跃入另一个范围之险(问题三)?这一入手处尽可千变万化,但随之却始终漏过了这个认识主体的存在方式问题(这三个问题都忽视主体的存在方式)。

诚然,当人们讨论这个主体的认识之时,这个主体的存在方式虽未名言却也向来已经在论题之中了,人们有时候也听到这样的担保:主体的“内”和主体的“内在范围”肯定不可被设想成一个箱子或一间密室那样。然而认识被首先锁闭于的其中的那种内在的“内”的肯定的含义是什么或认识的这种“在内”的存在性质如何奠基于主体的存在方式,对这些问题却都晦莫如深(一团雾水的想当然,认识为什么一定要从内开始?为什么一定要有理念,而不是直接从现象从存在方式入手?)。认识究竟如何能从这个内在范围出去?如何获得超越?只要这个问题一出来,那么无论怎样来解释这个内在范围事情总已经摆明了:人们只是发现认识成了问题,而并没有先去澄清这个出此谜团的认识究竟是什么?以及它究竟如何存在。

——这一段讨论认识论对自身存在的忽视。


3哪怕最浅近的使认识现象成为课题,也就已经未曾明言的同时道出了:认识是此在在世的一种样式,认识在在世这种存在建构中有其存在者层次上的根苗。但是人们滞留在前面说的那一入手处,而至这一情况若罔闻。认识是在世的一种存在方式(认识只是一种存在方式)。当我们指明这一现象实情的时候,人们可能会反对说:这样来解释认识就会否定认识问题。世界原本得在主体的超越活动中才能达到,今若预先设定认识已经依于他的世界而存在,那还有什么要问的?在最后这个问题中,又出现了现象上未经证明的虚构出来的“立足点”。舍此不论,究竟有何种最高法庭来判定是否应当有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应当有一种认识问题,而这种问题同认识象本身以及认识者的存在方式却是两码事。

——厉害,从存在论揭露认识的本质,驳斥传统主客二元基于认识论的根基。


4如果现在追问在认识本身的现象实情中自行显现出来的是什么?(答案是)那么就可以确定认识本身先行的奠基于已经寓于世界的存在中,而这一存在方式就是在本质上组建着此在的存在(认识这种存在方式在本质上组建此在的存在)。这种“已经依寓”首先不仅仅是对于一个纯粹现成的东西的瞠目凝视。

在世作为操劳活动,乃沉迷于他所操劳的世界。为了使对现成事物的观察式的规定性认识成为可能,首须“操劳着同世界打交道”的活动发生某种残断(从上手变成在手)。从一切制作、操作等等抽手不干之际,操劳便置身于现在还仅剩的在之中的样式中,即置身于“还仅仅延留在某种东西处”这种情况中。

这种向着世界的存在方式乃是这样一种存在方式(阐释向着世界存在方式是什么):在世界内照面的存在者只还在其纯粹外观中来照面。而只有基于这种向着世界的存在方式,并且作为这种存在方式的一种样式。才可能以明确的形式观察如此这般照面的存在者。这种观察总以选定了某种特定的方向去观望某种东西,总以瞄准了某种现成的东西。

——意向性和意向内容的统一,变成了此在“向世界存在”和“在世界存在”的统一。如果发生了残断,那么就只剩下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向着世界”存在。这种存在方式意味着:在世界内与此在相遇的存在者只以其纯粹外表前来和此在相遇。而只有发生了残断,所剩下的“向世界存在”的存在方式,才可能以明确的形式“观察”如此这般(仅以纯粹外表)来相遇的存在者。

他先就从照面的存在者那里取得了一点着眼点。这种观望自行进入一种样式:独立滞留于世界内的存在者。在如此这般发生的滞留中——这种滞留乃是对所有操作和利用的放弃——发生对现成东西的知觉。知觉的完成方式是把某某东西看做某种东西,把它作为某种东西来谈论。在解释的这种最广泛意义的基础上,知觉就变为规定(什么是什么)

——滞留就是停止操作(上手)后进入观察(在手)。

被知觉的东西和被规定的东西可以在语句中被说出,于是就作为这样被道出的东西保持和保存下来。有所知觉的保持关于某某东西的命题,这本身就是在世的一种方式,而不是被视为这样一种“过程”,仿佛通过这种过程,某个主体获得了关于某某东西的表象,它们作为如此被据为己有的表现始终保留在内,于是对这些表象来说就可能会发生出它们如何同现实“相符合”的问题来。

——由知觉到规定,再到保留下来。这本身是此在的一种行为,一种在世的存在方式。而不是像之前以为主客认识论那样。


5在指向某某东西之际,在把捉之际,此在并非要从他早先被囚闭于其中的内在范围出去,相反倒是按照他本来的存在方式,此在一向已经在外,一向滞留于属于已被揭示的世界的,前来照面的存在者(在认识之前,此在已经主客交融在上手状态,已经在世界之中存在,而不需要一个认识论上的内在范围)。有所规定的滞留于有待认识的存在者,这并非离开内在范围,而是说此在的这种依寓于对象的“在外存在”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在内”。这就是说,此在本身就是作为认识着的在世界之中

——并非如传统认识论所说由内而外。

反过来说,对被认识的东西的知觉不是先有(从内而外地)出征把捉,然后会带着赢获的猎物转回意识的密室,而是即使在知觉的收藏和保存中进行认识的此在依然是作为此在而在外。单纯地知道存在者的存在联系,仅仅地表现存在者的存在联系,单单地想到存在者的存在联系(三种知觉形式),我在这些情况下就同我在原本字义上的把捉活动的情况下一样,我仍在世界中寓于外部存在者处。在对某某东西的遗忘中,对曾被认识过的东西的全部存在关系似乎都已消解了。但即使这种遗忘也必须被理解为源始的在之中的一种变式,对一切欺惘和各种错误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来理解(遗忘、被欺骗、差错等属于知觉或认识中的存在方式,都必须以此在源始的“在之中”方式来理解,或者最多以“在之中”的变式来理解)。


6上面展示出对于认识世界起组建作用的在世诸样式的根系联络,我们看到,通过认识,此在对在他自身中一向已经被揭示了的世界取得了一种新的存在之地位。这种新的存在可能性可以独立的组织起来,可以成为任务,可以作为科学承担起在世的领导。但是认识并不首先创造出主体同一个世界的交往,这种交往也并非从世界对主体的作用中产生出来。认识是此在的根植于在世的一种样式。因此首要的工作是把在市之中作为基本建构先行加以阐释。

——总结本章对认识的存在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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