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法律分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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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是市场经济法律环境中最主要的纠纷之一,违约金条款对合同纠纷的解决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违约金的概念、种类、特点等理论梳理,检索法律法规中违约金的具体规定,比对违约金救济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适用差异,尝试整理违约金在合同纠纷中的具体法律应用。
一、违约金的理论梳理
(一)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其他给付。
法律特征:
1.违约金系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约定为其他物、权利、行为等。
3.违约金条款具有相对从属的性质,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4.在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始得违约金请求权。
5.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二)违约金的种类
1.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基于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行为所确定的一种制裁,又称违约罚。惩罚性违约金的请求不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其他的债务请求,即债权人在请求违约金的同时可请求债务履行或损害赔偿。
法律特征:
(1)惩罚性违约金以债务人过错、违约行为为要件。
(2)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必要。
(3)惩罚性违约金以不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为限。
2.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额,主要作用为填补损失,彰显合同公平。在我国法上,赔偿性违约金原则上推定为对于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法律特征:
(1)如果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成立以一方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的,依其约定。
(2)在《合同法》分则以及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为过错责任场合,违约金的成立应要求过错要件。
(3)除前述两种情况外,不要求以过错位为成立要件。
(4)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理论上也不需要对是否造成损失、损失的大小进行举证。
(5)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或者低于损失,可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增加或者减少。
二、法律法规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一)关于违约金条款适用情形
《合同法》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适用: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场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可援用。
(二)违约金条款具体规定
1.《合同法》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担保法》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适用:定金与惩罚性违约金同样属于“私的制裁”,基于相似的利益状况(二者除了性质差异外,其差异主要体现在是否预付上面),定金的立法精神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建议类推适用。
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
(一)违约金与强制履行
1.在合同履行不能情况下,履行请求权消灭,只能选择违约金救济。
2.在合同拒绝履行情况下,违约金请求与强制履行请求实际指向的对象是相同或者相当的,只能由债权人选择其一。
3.在合同履行迟延情况下,违约金请求与合同履行请求指向对象不同,可同时主张。此时违约金为对合同迟延履行损害之赔偿。
4.在合同不完全履行情况下,如无特别约定,违约金宜推定为对于因不完全履行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额预定。如果不完全履行的债务尚属可能履行场合,可以比照延迟履行处理,违约金与合同强制履行可同时请求。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1.对于同一种损害,比如合同履行不能,如果合同约定有违约金条款,该违约金即使此部分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此时,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不适用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违约金远小于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可选择违约金增额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权其中之一弥补损失。
2.如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指向的损害不是同一损害,比如一个是指向给付本身的损害,另一个则是指向迟延损害或固有利益损害,二者目的不同,可以共同请求。
(三)违约金与定金
合同中如无约定,定金原则上解释为赔偿性违约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共同请求。当事人一方放弃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不再适用违约金条款,因为此定金即是合同损失的预设,已经通过定金条款弥补损失。
四、违约金裁判规则列举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同一行为约定两项违约赔偿条款,一种是违约按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交纳赔偿金(实为违约金),一种是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款数的一定比例交纳赔偿金(实为违约金),上述约定实为对违约金的重复约定,只能认定其中一种约定为有效。
2.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可予以适当减少,对于一般高于违约噪声的损失的情形并无必要调整。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违约金举证责任分配:守约方对损失做大致的陈述和说明,不负担举证责任,不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违约方对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负担举证责任。同时,违约方还应举证证明自己减少违约金请求权未超过法定期间,理论上推定请求期间为违约行为发生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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