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制度演变1

夏朝

首先,夏朝是一个奴隶制国家,最高统治者是夏王,王以下,设置百官,即夏后氏百官,主要官吏为羲氏,和氏,羲氏掌管政教,和氏掌管农业生产,再就是六卿,掌管军事,又分有车正,牧正,疱正,也就是车辆,畜牧业,膳食的管理者。

天下的行政区划是九州,每一州派一个牧去管理,牧不再是地方首领,而成为了地方长官,为古代中国疆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商朝

商王独揽大权,自称余一人,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官制复杂化,最高为师保,集官职和神职于一身,同时将统治区分为畿内和畿外,畿内由王室直接统治,畿外由众多方国和部族统治,方国要定期向商朝朝贡,提供力役,奉命征伐,遵守礼仪制度,成为王室之下的臣属邦国,商朝前期以方国部落为单位进行征集制,但是后来车战取代步战,并且商朝拥有了常备军队,设有《汤刑》但是刑罚十分残酷。

周朝

周朝建立之初,由于立足未稳,所以采取以殷制殷的政策,封纣王之子武庚于殷,利用他统治殷民,同时武王派兄弟管叔,蔡叔,霍叔在殷附近建立邶国,鄘国,卫国,监视武庚,称为三监,但是三监认定周公旦辅佐年幼成王有篡位之嫌,发起兵变,虽失败,但是对日后西周的典章制度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周王是最高统治者,他自称天子,奉天命,统治下民,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周王以下是三公一太师,太保,太傅,三公以下为六卿,分三左三右,三左,是为太史,管理册命,太祝,管理祭祀,太卜,管理卜筮,三右,是太宰,管理财务,太宗,管理贵族事务,太士,掌管司法,六卿之外,设长官土地的司徒,掌管工程的司空,掌管军事的司马,掌管刑警的司寇,掌管监察的司士,各级官吏由贵族担任,世代世袭,作为俸禄的采邑,也是世代享用,这叫做“世卿俸禄”

军制上,周朝设置周六师,以周人为主力,拱卫镐京,东部设置殷八师,由商朝遗民组成,驻扎东方,对宫内,设置虎贲,作为禁军。

军队组成,以战车为单位,《禹鼎》记载,戎车百乘,斯驭二百,徒千,大体说明了当时军队人员的比例,战车有甲士三人,一人居中,执辔驾驭军马,另两人执各型兵器分立左右,徒兵随车而进,甲士由各级贵族充当,徒兵由庶民组成。

刑罚方面,西周具有严酷的刑法,量刑分五种: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此外还有鞭刑和流放,贵族犯法,如果有特赦或者是权宜,可以罚金赎刑,可谓“刑不上大夫”,记载西周刑法资料的主要是《尚书·吕刑》和《周礼·秋官》,吕刑记载了刑法名目,秋官记载了和刑法有关的各个官吏和名称及其职责。

同时,西周时期规定了礼乐制度,周公主持下,制定周礼,内容广泛,除了有关政刑的各个制度之外,还有吉凶军宾嘉五礼,有关祭祀,丧葬,军旅,朝觐盟会和婚庆等各种典礼仪式,以及,宫室,衣服,车马等礼仪等级的规定,配和这些典礼仪式,需要具备相应的舞乐,核心内容是严格贯彻宗法制度,分别亲疏贵贱尊卑上下的体系,后来战国时期,经人搜集周王朝各制度和战国时期的各国制度,添附儒家思想,减增排比,形成周礼,称为儒家经典。

西周实行分封制度,王畿之外,建立邦国,受封者为三种,一是周王同性亲属,二是功臣,三是古帝王之后,以藩屏周,加强周天子统治,国内的一部份土地,由诸侯直辖,一部分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他们的卿大夫,卿大夫以同样情况分地给士,士直接统治,剥削庶民,国内的层层分封制度也需要和宗法制相结合,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主,宗法制适用于同性贵族之间,与异性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连接起来,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解决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是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土地制度上,周朝和商朝都采取井田制,以每一方块为100亩,即如今31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是为一田,九田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公里,十井一成,白井一同,卿大夫以下贵族获得的土地,不经过王室或者是公室的允许,禁止出售转让,这就是田里不鬻,因而称为公田,西周中晚期,在公田之外,一些奴隶主驱迫农人和奴隶开垦荒地,增加分外土地,有时王室也常将一些未开垦的荒地或者山林赐给下级贵族,这些土地不属于公田,不征收贡税,实际承认他们所私有,称为私田,私田的出现,使井田制逐步走向衰落

西周在工商业上,采取手工业和商业官营,工商业在官府作坊和指定范围内进行,其产品主要是为贵族和统治者服务,称为工商食官,并不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

春秋战国

齐国方面,春秋时期,齐国经历了管仲改革,采取国野分治,“叁其国而五其鄙”,在国中,设置二十一乡,工乡三,商乡三,士乡十五,是为叁其国,在野设置五属,是为伍其鄙,,各级设官治理,严格实行士农工商的分区居定制,不许杂处,迁移。

在军事方面,实行“作内政而寄军令”的军政合一制度,对国家常备军定期操练,时期成为一支精锐的战斗武装,为增加兵源,提高鄙野庶人的地位,选拔其中优秀民众充当士人。

经济方面,对私田采取相地而衰征得政策,不管公田私田,一律按照土地得优劣征收不等的赋税,还规定由官吏统一管理山林河泽,鼓励贸易,促进生产。

鲁国方面,鲁国实行初税亩的政策,也就是“履亩而税”是鲁国在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其内容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税率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初税亩表明鲁国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了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

晋国方面,晋国实行作爰田,作州兵的制度,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措施,把田地赏赐给民众,名曰作爰田,这就废除了周朝初年以来土地定期分授的制度,等于承认土地私有,获得赏田的不仅有居于都内的国人,而且也有居于国野之间卑微的州人,州人原本没有权利当兵,作爰田施行同时,配和作州兵,征发州人服兵役,缴纳军赋,从此晋国兵源增加,为争霸立足条件。

魏国李悝变法,魏文侯(前445-前396)年当政,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变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淫民即是那些无功受禄的世袭制贵族,李悝主张把他们的特权,财产取缔,按照“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重新分配。

二是采取重农抑商的平籴法,规定年收成良好的时候,政府平价购入粮食,灾年平价出售,用“取有余而补不足”的方法平衡粮食价格,目的是放置商人垄断粮价,有利于稳定小农经济,巩固封建基础。

制订《法经》加强法制,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共六篇,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这部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剥削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但是对于魏国来说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而且日后《秦律》《汉律》也是按照法经为蓝本进行修改补充。

四是建立“武卒”制度,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挑选奖励其中优秀者,根据其作战习惯和特点,进行重新编排,发挥军队的作战优势,在当时的战国军事界,有“齐之技击不可遇魏之武卒”的说法。

李悝变法建立了土地私有制和个体小农经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史上第一次成功的变法。

楚国方面,吴起变法,但是最终失败,吴起总结了魏国变法的经验,深知法治的重要性,故在变法中制定法令,公布于众,并取消贵族特权,凡是封君传到第三代者就收回爵禄,废除公族中疏远者的特殊待遇,把旧贵族迁移到荒凉地区,整顿吏治,裁撤冗官,加强军事训练,但是由于触动权贵集团利益,最终在前381年楚悼王病死后,吴起被杀。

秦国方面,开展商鞅变法。

商鞅在百姓中实行什伍连坐,五家编为一伍,十家编为一什,什伍之内相互纠察告发,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和降敌者同罪

第二是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生产粟帛多者,免除其本身徭役,不认真从事农业生产,改事工商末业者,籍没为官奴婢,强制拆散家长制的大家庭,民有二成年男子而不分家者,加倍征收其赋税,希望以此来充分发挥个体农民的生产潜力。

奖励军功,发展武备,平民可以因军功拜爵,占有不同数量的田宅,奴隶,禁止私斗,犯者各视轻重判刑,贵族无军功者要降低待遇,不得享受过去特权,为了保证法律顺利执行,特别采取了烧毁儒家经典,禁止私门请托的措施。

前350年,秦国发布第二次变法令,进行新制度建设

一是废除井田制,开辟阡陌,彻底废除古老的农村公社井田制,铲除其田界封疆,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田制,亩制,将国家的土地授予个体农民耕种,统一征收赋税。

推行县制,官员由君主任免,集权朝廷,统一度量衡,以便收税,迁都从雍迁至咸阳,革除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

战国时期官制已经分开文武之别,春秋时期,各国卿大夫文物不分,卿大夫平时掌管国家行政,但是战时又是统领军队的军事长官,集行政权和军权于一身,战国经过变法,各国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其显著特点是分有文官和武官之分,在国君之下设置将领和相,相也成为相邦丞相,又通称宰相,是百官之长,协助国君处理全国政务,将又称将军,是武官之长,负责领兵打仗,有些国家设有秘史,相当国王的秘书。

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建立,国君对各级官吏的报酬一般不再采取分封土地的方法,而是给予一定数量的粮食或者是钱财黄金,以官位的高低确定俸禄,虽有高官厚禄,也有斗食小吏,形成了,“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的新格局,这种官僚俸禄制度,便于国君用利害关系控制各级官吏。

战国开始,形成了地方官向中央汇报的制度,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首长,每年要把自己管辖地区的户口,垦田,赋税等预算数字写在木卷上,上报国君,并把木卷剖分为二,国君持右卷,臣下持左卷,到了年终,官吏必须到国君那报核,国君根据右卷亲自考核,或者到右丞相那里协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升降赏罚,上计制度建立意味着中央对地方财政控制的加强。

同时,战国时期,国君普遍使用玉玺,符来作为凭证,用以任免官吏,传达政令,调遣军队,派遣使者,任命官吏需要受理玺印,对统兵的将领发放虎符,虎符呈伏虎形,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将领持有右半,左半则存于君主处,调动军队时,传令者持有左半虎符和将领合符,命令方才生效,玺符制度的推行,加强了国君对官僚机构和军队的控制,有利于国君的集权。

战国时期地方郡县制的确立来源于春秋郡县制,是战国兼并战争发展的结果,此制度使郡上升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并确立了郡辖县,县为基层政权的关系,郡的性质本身是特设行政区,亦或者是与县同级的单位,或者是军事区划,亦或者是边地行政单位,现在成为普遍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对于促进统一,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意义重大,郡是行政长官是郡守,掌管一郡军政,副职是郡尉,专司军事,县政府的职能是管理兵,刑,钱,农四事,县长官称为县令,副职是县丞,郡守,县令均有王任免,县以下的地方基层组织是乡,里,什,伍,这种地方行政区划和组织建制开创了我国地方行政系统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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