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给对方,分手可以要回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赵女士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王先生在明知赵女士的出资情况下,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时还将房屋的50%产权办至赵女士名下。其虽主张该50%产权是作为彩礼给了赵女士,但针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女士亦予以否认。在王先生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共有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的部分应视为王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赵女士取得涉案房屋50%产权是在2016年,而双方分手是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彩礼一般是一方向对方赠送的订婚礼物或金钱,目的是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若二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从本质上看,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但在实践中,若双方未能顺利缔结婚姻关系,一方父母或一方给付的财产是否应定性为彩礼?对此,应严格限定彩礼的范围。

男女在恋爱期间给付财产的目的不尽相同,不能将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全部认定为彩礼,一概都要返还。对于是否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财物,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在与赵女士恋爱期间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各占50%份额。王先生虽主张登记在赵女士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赵女士应当予以返还,但在赵女士否认涉案房产份额属于彩礼的情况下,王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法院对于王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婚约彩礼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习俗,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在判定是否完成举证责任时可参照当地风俗习惯、居民生活水平综合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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