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学习笔记1-导论

问题一: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税务师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涉税鉴证和非鉴证服务两个方面。

税务师服务范围

非鉴证服务业务涉税鉴证服务

1.非鉴证服务业务(涉税服务业务)

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四种类型。

主要包括: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退税、减免税申报和建账记账;

(3)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等。

2.涉税鉴证业务

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三种类型。

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问题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其中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涉税服务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2.涉税服务活动的公正性

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税法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既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服务,又为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服务。

3.法律约束性

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

4.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涉税服务的知识性、专业性十分突出。

5.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税务师的涉税服务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涉税服务活动。

6.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在涉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为建立了涉税服务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

若因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涉税服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7.执业有偿服务性

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服务行为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

问题三: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自愿委托原则

依法涉税服务原则

独立公正原则

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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