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公司业主预存物业费赠送礼品的涉税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

因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取得的商品实质上是一种有偿的取得,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增值税

因企业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需要按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有偿、无偿的解读:

“有偿”指的是业户需要支付物业费才可以获得礼品,“无偿”指的是业务没有支付礼品的相应对价,所以个人所得税上属于“有偿”的获得,增值税上因为支付的是物业服务,礼品并没有支付对价而属于无偿。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一致的,可以相互抵消。

三、所得税

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经转移,但是预存物业费赠送礼品是一种营销模式,已支付对价,所以无需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相关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无需视同销售情形:

  (一)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精装修、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

  (三)超市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不属于视同销售。

  (四)商场开展“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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