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课程退费 | 案例说明与法律支持

案例说明

原告:

被告:××网络有限公司

2018年4月7日与“××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报的价格为38380元ACCA九科线下面授班。实际线下课只上了三科,另外两科为网课与线上课。2021年5月,我因以后工作原因想退费,老师不允许,此时课程余额为17057元。经过协商换成了价格为16800元的CPA线上课。此后一直未学习,也未激活新的课程。2022年3月,我继续因以后工作原因与对方教学质量存在问题想退费,老师继续称因合同原因不允许退费。

合同方

甲方:××网络有限公司

乙方:

合同节选:

重点提醒:乙方已知悉并认可本服务课程存在特殊性,交费后除提供方未开课情形之外,其他情况收款方不受理乙方退费。(后方我已签字)


关于退课原因:中博方面已知我两次退费都是因个人原因退费,但还有我认为甲方教学质量差,个人不适应线上教学与网课教学等原因。


主要方向与法律支持

方向一:201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可取】

中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远超三个月的培训服务,并且一次性收费金额跨度远超三个月。



方向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可取】

京讼律师认为,原则上来说,违约方没有权力解除合同,但如果债务是非金钱债务,且不适宜强制性履行的合同,在特定情况下为打破合同僵局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教育培训获取知识和技能。为达到良好的培训效果,强制他人上课显然并不合理,教育培训合同属于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教育培训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是典型的非金钱之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不能通过强制履行的方式进行履行,所以说强制他人上课的行为违反了教育培训合同的性质。依据前述规定消费者虽然可以无因解除合同,但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得到免除。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然中博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多次提出商议退款方案时,都回复不可退款,并且在我向12315反映后,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反馈文件上也说明了因合同原因不予协商不予退款。


方向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亦规定:“格式条款含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的,属无效”;【可取】


京讼律师认为,培训机构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在订立服务合同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具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合同中除中博原因外的一切情况都不退费,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如甲方存在培训效果差现象,或甲方提供讲课的方式与内容质量差,甲方都可以进行免责,这显然是有失消费者公平的。这个条款属于不合理减轻己方责任,排除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虽然合同中采用了重点提醒与加黑处理,并要求乙方在附近签字。但在签订合同时中博工作人员并未给出明确提示,并且此合同重点提醒的上下文均采用加黑处理,这显然是减弱了重点提醒的效果,利用了规避格式条款的漏洞。


方向三:本服务课程存在特殊性。课程属于非直播形式网课,属于非定制网课,对于每个用户来说都是一样的,不存在合同中所说的特殊性。【可取】


方向四:从合同的目的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意的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的产物,一般不应该存在强制履行的情况,因为这样违反了合同的目的。


方向五:疫情防控【不可取】

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教育培训获取知识和技能,线上或者线下只是教授的方式。如果教学内容属于知识性的文化课程,线上培训讲师与线下相同的,在疫情的背景下,应认定这种变化属于教育机构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努力,不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

然疫情防控属于非人为因素,假如中博机构只向因非人为因素的乙方给予退款,则与疫情防控的授课方式变化相违背。


方向六:甲方不合理问题【不可取,难以举证】

一、虚假宣传。中博宣传ACCA考试简单,通过率高。但实际了解发现,ACCA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且通过时间长。

二、教学质量差。中博所说提供“助教服务”与“面授课服务”,但实际助教几乎没有作用。面授课是几十人的大课,上课效果很差,存在突击学习现象,五天突击完一门课。加上疫情影响,导致线下课不能召开,线上课效果质量差,人数多。

三、收费不合理。我的学费,实际上包含了网课和线下课。但由于疫情,线下课并没有上,非直播网络课程只要激活,这门课程全部无法退款。受疫情影响,我付着高昂的学费,却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权益。

律师对相关案例给出的意见

京讼律师认为,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学费不能退,这是“霸王条款”。学生没上课,学校没有付出相应的教学活动,就不应该取得学费。学员因自身原因放弃了上课也不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可以留取一部分合理的费用来弥补损失,剩下一部分则应退还给学员。学员有选择放弃学习的权利,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不能退费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培训机构和学员之间可以有约定,但约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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