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继父是否有权要回支付继子的学杂费?

编辑:赵艺慧

近些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重组家庭也成为家庭结构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那么在重组家庭中引发纠纷较多的往往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那么此时二者的关系与父母与亲生子女的关系是否一致呢?

离婚时继父是否有权要回支付继子的学杂费?

最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件就涉及到继父要求要回对于继子学杂费的问题。

原告鲁某(女)和被告李某(男)二人均系再婚,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鲁某因前夫去世抚养有一子曾某。婚后,二人为曾某花费大学学杂费1.7万元。在婚姻期间,因鲁某儿子考上大学举办升学宴和被告女儿出嫁举办喜宴,共计收受亲朋礼金约5万元。目前,双方名下均无共同存款,亦无其他共同财产。2016年,鲁某和李某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鲁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而对于被告李某认为自己与继子没有抚养义务,所以鲁某应当返还其为继子花费的学杂费1.7万元。

那么,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回答这个问题应该明确陈某和曾某之间关系该如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之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消亡,双方之间形成的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并不能因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或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自然解除。

本案中,李某承担了曾某的抚养义务,构成婚姻法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此时,李某和曾某的关系并不会因为鲁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鲁某的儿子曾某由于与李某有抚养关系,在鲁某与被告李某结婚后,曾某就自然与被告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和抚养关系,在继父子关系期间,被告承担了抚养继子曾某的部分义务,该义务是自愿的。所以,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没有支持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此时很多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那么李某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吗?

其实也并非如此,通过以上法条的分析可知,李某对于曾某进行了抚养的义务,其二人形成父子关系,而此种关系并不会因为李某与鲁某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所以曾某对于李某也具有赡养的义务,换句话说,如果李某上了年纪出现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存在困难等,此时曾某有义务履行子女的责任。如果曾某不履行自己的责任,那么李某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维权。

​婚姻的存在是家庭组建的形式要件,亲子关系是家庭稳定的实质性需求,而人与人之间的和善相处更是家庭和谐强有力的推动器。所以,每个人勇于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并且怀有一颗善良而又豁达的心胸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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