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最高的哲学范畴,因此不可对其本质进行定义,只能从自由的起源、自由的历史、自由的谱系和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四个方面对其加以描述。
自由的起源
自由,就是由着自己,不受任何外物的束缚。狭义的自由,只有人类才有。广义的自由,凡是有机物都有。且不说自由之于人类是否是虚幻的存在,但是动植物这样的有机体一定不是自由的。因为大自然的建立的生存法则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他们是被动地受本能支配。可是,人类却不受本能的驱使,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明显更高级一些,从这个角度理解,人类是自由的。
是什么让人类可以获得自由?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那便是“意志”。具体而言,它体现在用自己的理性掌控自己的欲望,使得欲望服从理性,具有超越的特性。
在我们的固有认识中,自由被误解成“为所欲为”。然而,真正的自由恰恰相反,它是一种高度的自律。正所谓“越自律,越自由”。
人是自由的,它是说人有追求自由的权利(自由)。
自由的历史
正如人类历史一样,自由也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东方的欲望自由是最低级的,是自由意识的第一个阶段。就拿传统的儒道两家来看,儒家把自由理解成动物性的欲望,认为自由会引导人走向堕落,于是强烈摒弃“自由”。道家则把自由理解成自然,所谓“道法自然”,追求的是一种“逍遥”的状态,提倡无欲无求。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缺乏对“自由”的思考。
古希腊的政治自由是中间级,是自由意识的第二个阶段。在他们看来,人人都想获得自由,那就在人们之间建立一种契约,共公平和正义约束大家,实现共赢。
基督教的精神自由是最高级,是自由意识的第三个阶段。他们认为每个人在生来是平等的,这便是自由的体现。
从自由意志的历史来看,我们对自由的追求也要经过这三个阶段,最重要的是要从欲望升级到精神,如此以来,我们才是真正理解并实践着自由。可是,想到自由最终又难免走向异化,便让人感到沮丧和悲哀。
自由的谱系
自由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自在的自由、自为的自由和自在自为的自由。
“自在的自由”是一种现实的自由。因为它是可以给人们带来实惠的,最终落实到现实生活。人类社会的原始时代或者人类的童年时代,社会没有阶级之分,人们内心纯净,无忧无虑。可是,身处其中之时,人们往往无所察觉,唯有失去时回首往日时光,带着怀旧的伤感,才恍然发觉自由已经离我们远去,才意识到自由的存在,这便是“自在的自由”。虽然这种自由缺少了意识的参与,但是我们不可因此否认它的价值。它对应的是“欲望自由”,和个体生命结合是最紧密的,可以作为衡量自由度的一个重要标准。
“自为的自由”是一种必然的自由。因为它是由理性支持的,建立在理性的推理之上的。如果说“自在的自由”是自然的,那么它就是人为的;如果说前者是无意识的,纳闷它就是有意识的。进入文明时代,有了国家制度的存在,脱离了原始的蒙昧,人类的行为是要受外界的限制,不可能无拘无束。然而,这份约束也同时提升了人类的自由意识,将自由提升到自觉的阶段,从欲望自由提升到政治自由。此阶段,自由不再只是停留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更是人与人的关系。它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反抗的自由、选择的自由和立法的自由。
“倒退”或“前进”即反抗的自由,都是阶级社会中反抗压迫,争取自由的办法。老庄和禅宗,主张逃避社会,回到自然要缩回内心,缺乏行动的勇气,算是一种“倒退”;像陈胜、吴广之类的农民起义,即使缺乏理性,但是直面压迫,用行动赢得人的尊严,便是“前进”了;选择的自由是在理性权衡之下的一种任意性,也就是说在可知的多个选择之中,根据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害的最小化原则,运用任意选择其一。但是它依赖于人对所处环境的掌握,你要能看清可供选择的对象。更重要的是它对个人的理性成熟程度也有要求,怯懦自卑的人往往会逃避自由。而儒家的“舍身取义”,看起来是自由的选择,实际上只是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并没有拥有选择的自由;立法的自由就是用通过立法来保障人的合法权利。每个人想都有追求自由的最大化,唯有通过立法,才能限制自由扩张,解决自由和自由之间的矛盾,英国功利主义学说认为,立法的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是,这种经验主义,把自由量化,忽视了自由的质的属性,以及形而上学的本性。立法的自由,不仅仅是为自由立法,还应该是自由地立法,自由为自身立法,也就是“对自由的自由”,这是真正的自由。显然,这种自由的“自立法”是最高层次的“自为”了。
“自在自为的自由”,是一种可能的自由。因为它可能抵达理想的境界。它是“自在自由”和“自为自由”的结合,实际上也是如此。它取自在和自为之所长,同时也补二者之短,既是回到人性本善,又是对人性本恶的反思,最终抵达“自由的王国”,实现了人类的理想。在这个理想国里,人都是自由的,自己便是目的。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它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这便是人性的自由。如果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那么我们所处的国家就是“目的国”,或者称为理想国。在目的国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靠道德来规范。
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当我们面对一个不便于定义的对象时,不妨站在它的对立面。作为哲学最高概念的“自由”,便是这样的对象。于是,我们换一种思路,先找到它的对立概念,也就是“必然”。当我们把这两个概念放在一起,意味着已经现在了哲学殿堂的门口了。
说到“自由”和“必然”的辩证关系,我只能抽象地概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要具体阐述,我自然是迷惘无绪的。难怪谈到哲学,大多数人总会心生畏惧。可是,转念一想,来都来了,那索性还是耐着性子,端详瞻仰这入口的风景,也不枉这一路艰难的跋涉。至于,是否有勇气继续深入探索,那便是以后的事了。
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从本体论(存在上)可以将其转化为自由与自然的关系,因为必然最初和自然就是同义的,至少在哲学史上就是这样的。
“自然”的原始含义是生发或诞生,后来海德格尔又提出了涌现,也就是他所讲的存在或别人所解释的自然。这样一来,“自己然”和“由着自己”就想通了,自然和自由也就一致了。其实,从汉语中“自”的概念出发,直接就可以得出自由和自然同根的结论。比较西方和中国对自由和自然的认识过程,不得不承认还是我们中华文化博大精深。
中国古代的“自然”一词意味着无为,人合于天,这是无意志的自由。可是古希腊恰好相反,意味着有为,天合于人,这是有意志的自由。归根结底,自由要有理性的参与,才能建立自然的必然性。
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从认识论上,可以将其转化为自由与理性的关系。命名中,共相代表了符号意义,具有时空的普遍性,它就是理性最初的含义。从中也可以提炼出理性规定性的一面,我们把它称为“工具理性”,至于它具有的超越性的一面,我们把它称为“价值理性”。后者是层次更高的,可以和“自由”划等号了。
中国传统中的“天理”,关乎人情,只能算是“情理”,而非理性。中国人骨子里的理性被压抑或扭曲了。如果我们能突破情理的桎梏,那么我们就会回归,重获自由了。
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从方法论上,可以将其转化为自由与逻辑的关系。亚里士多德建立了形式逻辑,一直以来,后人都是在此基础上引申和补充,无人可以动摇其立场。直到近代,黑格尔颠覆了之前奉形式逻辑为圭臬的传统,认识到前者的问题,给形式以内容,提出了辩证逻辑,仿佛给空洞的灵魂以血肉。尤为可贵的是,黑格尔发现了形式逻辑包含的人的自由特性,而这曾经一度是被忽略的。
辩证逻辑承认了矛盾的价值,它是自由的逻辑。我想,当我们以辩证的眼光来看世界时,那我们便是自由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