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最近在处理一个继承的案子,由于当事人都在外地,不方便当面沟通,凭着自己手上收集到的证据,开始研究办案思路,着手起草了一份起诉状,发给当事人一看,当事人反应很大,真实的情况并不是证据所显示的那样,然后打了半个小时的电话再梳理了一遍案件,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这跟法官判决案件时的状态很像,由于手上案件极多,开庭时当事人怎么说的都忘得差不多了,只能看着手头上的证据凭着自己的理解开始写判决。证据所显示的证明内容叫法律事实,法官判决依照的是法律事实。

但客观事实是如何的呢?所谓客观,不变不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时间是流动的,空间是变化的,变化的时空,人非物非,谁都没办法回到案件发生的时空环境中。

法律事实,如我遇到的案子,是有很强的主观性,站的立场不一样会有不一样的证明目的,我站在对方可能答辩的角度思考了一回。法官判决一来是靠自己价值判断,二来就是看原被告双方的解读意见,也是一种有很强主观性的思维活动。

法庭调查中举证质证,是为了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提供尽可能跟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不加以评价,直接解读证据可能证明的内容。法庭辩论阶段,不仅有事实的总结,更有推断评价的事实,再结合相关的法律发表自己的意见。

    这些程序走下来一看,法律实践本身就是思维的活动,就是用一种很主观的方式来证明客观的大概率存在。

    所以,打官司即讲证据也讲思维论证。在没有相对客观的证据,如电子数据、物证等的情况下,需要保留主观性的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证言证言等等。而且要精确,出现类似于我手头上这样可以两方充分解读的内容案件过程会很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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