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无限延长、无故解聘怎么办?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虽然法律对试用期用工已经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一些用人单位总是故意曲解和利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了解和掌握什么是试用期、在试用期有哪些权利等,对于劳动者尤为重要。

案例:

刚毕业的小李于2019年5月4日进入一家公司做财务,与公司签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尽管小李没有太多工作经验,可是工作特别认真、仔细。后在20 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他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的短信。信中称,由于其在试用期表现不突出,公司决定增加对其的试用期再增加6个月。

【点评】

本案中,公司的诸多行为是违法的。

其一、根据公司的行为,员工的试用期可以按双方意愿自由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并且试用期的期限可以随意增加。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公司以小李约定的试用期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以试用期内表现不突出为由增加试用期的规定更是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小李可以要求超出的期间按照转正后福利待遇计算。

其二、公司人事经理的理解,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随时无理由结束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要求,才可以辞退员工。

本案中,公司解聘小李而不向他说明理由,不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他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只以“试用期”为借口,这显然是违法解聘。据此,小李有权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其实,小李遇到的问题并非个案。实践中,经常有一些单位经常以“试用期”说事,以为试用期可以随意增加、任意解聘。此外,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证明员工不称职、不胜任,不择手段罗织“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勇于维权,用人单位必将败诉。

案例:

小吴于2016年9月进入 一家宾馆做服务员,与宾馆签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当年10月上旬的一天,小吴因病住院,经过20多天的治疗仍未痊愈出院。

就在此时,她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的短信。称因其不能正常上班公司决定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

【点评】

本案中,公司单方解约是违法的。

其一,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因患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给予3个月医疗期。

根据上述规定,小吴的停工医疗期为3个月,应到2016年12月止。而公司于10月上旬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其二,该公司曲解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里需要弄明白的是,这条法律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即劳动者在相关职业技能考查、考核中不合格,或者在试用期绩效考核不合格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因病暂时住院治疗、不能工作的情形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不能适用这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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