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第一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
的调度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
通讯状态、风门开并和设备馈电及网络通讯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按
照本公司制定的《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进行调度报告,同
时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县监控中心。
第二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是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分站和
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瓦斯监测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
理、备案和上报。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 12种:
、瓦斯超限;
、主要通风机停风; 、局扇停风;
、风门一直开;
、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
、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
、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
、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
、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
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
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
输不正常的。
第四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
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
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 分钟内将
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
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 复正常。
第五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
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
监控中心。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
第六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矿长负责
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
第七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包括运行
记录、设备台帐、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
审阅和处理台帐、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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