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作用

我似乎能明白罗罗翔老师说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法律并不是管理社会的最优选择,是次优,因为最好的社会达到自律,那就不需要法律了。但就像学习方法一样,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自己的,二最适合自己的,其实也就是你的最好,所以,现在法治就是最好的选择。

我认为法律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应该是从大众经验中获得的,符合大多人的利益关系。人都会利己,三十七年前,如果有人家过年晒了咸鱼咸肉之类的,一定要随时看好,不仅仅野猫野狗会偷吃,也有人会偷拿。所以当时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要交给警察叔叔的儿歌,意在教育人们不要偷拿东西。但是在现在,晒在在买面的鱼肉,只需要防猫狗,基本没有人会去偷拿了,因为大家都有足够富余的钱去买,即使少一些,也比背个小偷的骂名好。那就是之前多块肉会让人开心,现在清白无污名人会更自在。这不就是“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吗?古人确有大智慧。

但人也是不一样的,就16年的时候,我带学生去基地实践,期间有一个隔壁班的小朋友钱掉了,我提醒了一次,可能口袋浅,又掉过,其他小朋友也提醒了他,但到了晚上,钱还是丢了。本身也不关我什么事,但第二天就有同学和我报告,说是我们班一个小朋友拿的,而且全花光了,一共25元。我去隔壁班一问,果然是25元。那我就联系家长的,这钱得还吧!且不说你捡了钱该不该上交,既然你用了,也知道失主了,那该还吧?而且我记得,当时那个小孩主动要求到我们两个班的交接处拖地,我还觉得奇怪,他平时不是主动要求干活的,我还表扬了他,现在看来是他看准了钱去拿的。但当时我并未多想,小孩子嘛,不过和家长沟通一下有必要,这种行为不好。

但我竟没想到,家长拒不给钱,25元也不多,他们家并不缺钱,就是不还,说什么这钱是他捡的不是他偷的。可恨当时法律知识不全,不然就能告诉他,故意捡拾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是要付法律责任的。但我势单力薄,根本说不过那个老太太,她还问我路上捡到一万元会不会还,我当时都震惊了,怎么可能不还?后来我想明白了,她是不会还的。其实25元不算什么,我帮他还了,我给学生买奖品一个学期都好几百呢,只是这钱花得憋屈,所以想要道德自律,不靠法治,还有很长一段路。

不过,社会是在进步的,总有一天会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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