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特殊。很多适用要视情况而定。
在没有对署名权进行约定的时候,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视听作品作者署名权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有作者精神权利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是伯尔尼公约保护的重要作品类型。电影和电视属于该类作品的代表,视听作品可以成为可以涵盖该类作品的新概念。视听作品包括已涵盖电影,电视,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型作品。
作者精神权利是作者权体系的特色制度,署名权是表明作者与作品之间关系的作者的重要精神权利版权体系,所以没有视听作品署名权的专门规定,但参与方的署名非常规范。
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偏重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做称为作者权体系。作者的精神权利是大陆法系作者权体系特色制度,以自然法为基础,强调作品与作者的依附关系。在作者权体系国家将作者的精神权利称为作者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人格权属于非财产性权利,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意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为支配权,为绝对权,为专属性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得转让与放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当中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将作者精神权利压缩为三项。但是需要说明的是,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的修改稿又恢复到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精神权利能压缩能取消,也充分证明作者精神权利的拟制性,与民法人身权和人格权截然不同。作者精神权利与作者人身权本身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即使遵循劳动价值论,作品体现于作者的紧密联系,体现一定人格,但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绝对不是一回事。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如果被毁损,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参照侵害人身权获得相映救济,甚至可以获得精神赔偿。视听作品在美国是典型的雇佣作品,一旦适用视为作者原则,通常将制片者视为视听作品的法律作者,除非有书面特别的约定。电影作品和视听作品的版权属于雇主,属于制片商或者电影公司,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演员则不享有视听作品的版权,只能依据雇佣合同获得报酬,或者依据委托创作合同获得报酬。
署名权具有确认作者的身份和地位的作用,对确定作品著作权归属很重用。视听作品的署名权是表明视听作品的作者身份,表明谁是视频作品的作者,表明谁有权在视听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表明视听作品著作权归谁,让消费者得以判断和识别的功能。
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署名权进行了规定,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实践中常常依据合同或者行业惯例给视听作品所有参与创作的人员注明身份。如电影和电视的片头片尾的字幕是典型的视听作品的署名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没有明确规定视听作品参与者如何具体署名视听作品的署名方式和规范有影视管理的行政法规或者行业惯例予以调整。付出的劳动为创作性劳动,并非辅助人员。根据行业惯例给辅助人员。比如道具,场景,场记,灯光等,技术人员数名。
视听作品的署名是推断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依据作品的署名来确定作者,这是行业形成的规则,也被法律确认及依据作品的署名的外观来认定作者进一步认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实践中,署名权被公司潜规则剥夺。也就是通过私下的合约对部分署名权进行约定,约定由制片方来决定。一般是格式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演员一般没有协商的空间。制片者是我国著作权法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法定称谓,具有法定性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但是谁是制片者,什么条件能成为制片者?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定义。也没有详细列举。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如果著作权法不认可署名权可以放弃或者转让,那么约定部分因违反著作权法而无效。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一、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反之,不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属于个体自由意志决定而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生于工作期间,也无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其著作权属于个体完全独立享有。
二、职务作品又可分为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在于作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对于该类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两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通过约定,一般职务作品可转变为特殊职务作品,此时单位即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
为避免纠纷,在员工作品完成后,建议单位及时与之签署职务作品确认书,已明确著作权归属。如约定为特殊职务作品的,则明确作者署名权的行使方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法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著作权法第16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